一、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划分种类
1.敏感个人信息: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2.重要个人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3.其他个人信息:除前述两种之外的个人信息。
二、本罪的“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基本法定刑情节,是入罪的条件之一。
《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本罪情节严重的各项标准,该标准因行为方式和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同而区别设置。
1.未规定数量、数额标准的情形
(1)行踪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之一,出售或者提供后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没有数量和违法所得、牟利等要求。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4)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其他个人信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条数、数额标准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重要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4)数量未达到前述条数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7)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其他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3.条数的计算
《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规定,针对同一信息,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重复计算的情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
(2)累计计算的情形: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
(3)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三、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