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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人民政府
凉山盐源后龙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盐府征补告〔2025〕4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凉山盐源后龙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盐源县卫城镇半山村4组,合计0.1436公顷。其中,农用地0.143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详见《凉山盐源后龙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附件1)。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凉山盐源后龙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府发〔2023〕17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卫城镇半山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28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64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本次征地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经测算,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1人。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年12月1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通过公示栏张贴发布,同时在盐源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网址:www.yanyuan.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二)本公告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卫城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5年12月30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卫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公告公告期满后由卫城镇人民政府代表县政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凉山盐源后龙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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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源县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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