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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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地方政府(含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 “规定”“办法”“通知”)常被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依据,但此类文件能否成为法院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
那么,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最高院在《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丁勇再审案》中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怀化市政府是否应该对丁勇履行安置和补偿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
也就是说,合法、有效且合理、适当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对于集体土地与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因目前不同地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可以适用相关的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系怀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合理,不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可以作为判断再审申请人是否应该对丁勇履行安置和补偿义务的根据。
因怀化市政府未履行对丁勇的安置和补偿义务,在丁勇要求依法安置的情况下,怀化市政府仍予以拒绝,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怀化市政府应依法正确履行对丁勇要求确认为安置对象的法定职责,并对丁勇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判决责令怀化市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内对丁勇要求确认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并进行补偿和安置依法作出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以怀化市政府拒绝对丁勇进行安置和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需经法院审查。合法有效的,法院可作为 “参考依据” 认定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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