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一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涉及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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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 行为人的责任: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这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妨碍通行并造成损害,就需负责。
- 管理人的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如公路局、高速公路公司)需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如果未能证明,管理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人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其有过错,但可通过举证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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