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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时,需承担车辆贬损间接损失。
2025年7月,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新能源车辆,撞上了原告某4S店停放在店门口的新款待售车辆。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4S店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待售车辆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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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此案后,4S店申请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经专业机构评估,该待售新车因事故产生贬损价值7664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以车辆贬损属“间接损失”为由主张免赔。
我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主体。案涉受损待售车辆作为商品,具有商品属性,即便修复,交易价值也必然降低,对4S店而言属于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未对影响投保人权利的免责条款具体释义,因此应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车辆贬值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4S店赔付车辆贬损款7664元。
法官强调,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事故维修后,虽外观及功能恢复可继续使用,但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作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导致车辆价值降低的部分。待售新车因直接关联商品交易,可视为“直接损失”。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提示和解释,否则无法免除赔偿责任,此举旨在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
此次案件的判决,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也再次提醒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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