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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包括吸毒、嫖娼在内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引起社会关注。更广泛的思考和探讨,还在持续。有人认为,因专家赞成才导致封存入法,小心“专家误国”;所谓的“专家”针锋相对提出质疑,认为“专家对立法影响有限”。
这一点,我挺专家。因为,她很实诚,这次说的对,有限,确实有限,很有限
实践出真知,特别是法律这种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坐在办公室里想,都是主意、全是办法。放到实践上一用,一无是处、一地鸡毛。”
我数了数,法学圈脱去外衣光环,有本事、有见地、能解决问题的专家,都是密切联系实际,时刻关注实践动态的。真正的专家,应该像已故法学家王作富先生说的那样:“我最担心的,是我的研究对实践没有价值。”
由吸毒记录封存,现在又引起了对“吸毒该不该入罪”的争论。有的认为,吸毒不单纯是自己的事,也危害社会,该像醉驾一样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吸毒主要还是自己的事,单纯吸毒仅是违法不是犯罪。“如果吸毒这种慢性自杀是犯罪,自伤自残快速自杀该不该是犯罪?”
如果详细列举,两方肯定还有更多更细,也更“专业”的意见和理由。
但结果一定是,谁都无法说服谁。
比如:“吸毒危害别人吗?”
可以回答:“危害!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没有吸就没有走私、运输和贩卖。”
也可以回答:“没有危害!单纯自己吸,别人都不知道,怎么危害别人?而且没有卖就没有买,卖才是买的源头。”
两种观点都忽视了几个问题:一个是,是不是只有入罪,才能矫治吸毒?另一个是,作为犯罪处理,是不是更有利于矫治吸毒,并从整体上促进禁毒工作。最后一个是,现有法律体系对吸毒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是更好满足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目的,是不是更有针对性?
“禁毒法,禁毒法。禁毒法!”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么重要的法律,都不学不用。空谈入罪或者不入罪的理由,让人觉得“专家误国”很难,但“专家不专”很易;“专家思路”有限,但“嘴巴无界”。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劳教所都统一改成了强制隔离戒毒所。从实质待遇和强制程度看,强制隔离戒毒与监狱差别不大。只是针对吸毒成瘾人员的特殊性,专门有针对性的隔离和戒断措施。比如:对毒瘾发作的,有专门的软包房间供他“发作”;定期发放戒断药品;进行针对戒断毒瘾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强制隔离期满,有专门的医生进行诊断评估;等等。
由上可以说,从实质处理看,吸毒成瘾,已“不是犯罪,胜似犯罪”。如果从适用程序上看,就更是这样了。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无需司法程序和法院审判,由公安机关决定,即可送交执行。而且强制隔离戒毒为期最长三年。三年内戒断的,经诊断评估确认,可以提前解除隔离、转社区康复;诊断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三年内不解除隔离。三年后发现复吸,仍还可以再强制隔离戒毒,循环强制。
反过来看,把吸毒入罪后,投入监狱,会怎么样呢?
“他们是重罪还是轻罪?判太重,无法满足罪刑均衡需要,也会造成各罪间的量刑失衡。肯定不合适。判太轻,弄个一年半载,戒不断就出来了,对他好还是对社会有益?”“出来再吸,再费尽司法程序,给他判刑,以致周而复始吗?”
“他们能不能与其他罪犯一并羁押?他们毒瘾发作后,会不会成为监室里的不稳定因素?会不会引发交叉传染?”
“监狱能不能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戒断治疗?对他们进行专门的戒断治疗,怎么关押?如果特殊关押,那与现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关押还有什么区别?”
“作犯罪处理,都要经过法院审判,而这种审判仅是集中在识别“吸毒成瘾人员”身份。如此简单的审判,有没有必要和价值?”
“把这种识别留给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并设置不服的行政复议程序是不是更好?”
提这些问题,并不是表明我赞成不入罪。而是说,入罪与不入罪的争论根本就没有价值
就现在的法律框架来说,吸毒成瘾,已“不是犯罪,胜似犯罪”。而且对他们全流程的识别、收押、矫正、诊断、治疗,已经有了有针对性的成熟做法。研究的重点,应该是怎么把现有法律规定严格落到实处。先从落实所谓的“专家”学法懂法开始。
所以,不要说什么“专家误国”。这对“专家”来说,太奢侈。有些“专家”不懂法,只是嘴大敢说而又经常“正确”而已。只是这个“正确”,仅是她自以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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