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非法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
尤其是与易燃物品混杂堆放、
紧邻用电设备
极易因温度升高、电路短路
或明火引发爆炸和火灾
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1月13日
遂川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民警
在对云川市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
发现一家副食品店内
储藏间存放大量爆竹
经现场核查
该批爆竹与副食品、日用品混杂堆放
旁边设有用电设备
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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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清点
共查获10000响、8000响、5000响等
规格爆竹400余卷
店主张某承认
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存储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下
私自购进并储存爆竹
拟于节庆期间销售牟利
民警依法扣押涉案爆竹
并将张某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张某对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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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龙泉派出所黄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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