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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借款中未办车辆抵押登记
债权人优先受偿请求遭法院驳回
白纸黑字的借款抵押合同,竟然形同废纸?某银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在借款人违约时,眼睁睁看着抵押的车辆无法优先受偿。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判决驳回了某银行的优先受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6日,某银行与借款人陈某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以其名下车辆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19.5万元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但未就该抵押车辆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无果。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主张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某银行与陈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责任。但关于银行主张的车辆优先受偿权,因银行未按法律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法院对银行要求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依据《民法典》第403条,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登记的抵押权仅在借贷双方间有效,无法对抗车辆卖家或其他债权人;办理登记后,抵押权才获“官方认证”,可对抗第三方。所以提醒所有借贷者,涉及车辆、房产抵押,务必记住“合同+登记”两条腿走路,缺一不可。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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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李如男
2025年第171期之一
总第18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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