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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商与总包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然而,当双方对工程价款、变更费用、各种扣款各执一词,结算陷入僵局时,法院将如何抽丝剥茧,作出裁判?一份由项目经理签字的《现场签证确认单》,在诉讼中又能起到多大作用?近期,新疆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此类复杂结算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以下信息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绍兴郝小青律师整理。
一、 案情简介:分包工程完工两年,工程款结算成“罗生门”
总包方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建了发包方xx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的产业园项目。其后,建设公司将项目中的彩板房采购与安装工程,通过招标方式分包给了原告新疆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三方关系为:材料公司(发包方)→建设公司(总包方)→建筑公司(分包方)。
2022年3月,建筑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暂定合同总价202.8万元。工程于2022年4月完工并经验收。然而,在此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双方始终未能就最终结算金额达成一致。
建筑公司主张,除合同内工程外,还有经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总计工程款应为211.46万元,扣除已付的172.4万元及5%质保金,尚欠42.3万元。
建设公司则针锋相对地提出抗辩:1. 结算应以己方审计人员出具的审核表为准,金额为201.48万元;2. 应从中扣除“罚款”、“保洁费”、“电费”等多项费用;3. 合同约定部分款项以承兑汇票支付,不能全部要求现金;4. 建筑公司未全额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
与此同时,建筑公司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将发包方材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建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 法院判决:支持主要工程款请求,驳回对发包方诉请
法院经过细致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 判令总包方建设公司支付分包方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39.06万元,并分别自应付之日起支付相应利息。
- 驳回分包方建筑公司要求发包方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 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及抗辩主张。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建议
本案是一场典型的工程结算法律博弈,其判决结果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参与者,尤其是分包单位,具有极强的警示和指导意义:
给分包单位(施工方)的风险控制建议:
- 强化过程资料管理,确保签字有效: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那份有对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务必确保所有变更、洽商、工程量确认等文件,均获得发包方或总包方有权代表(合同中明确或经授权)的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这是发生纠纷时最有力的“铁证”。
- 规范资料移交程序,保留交接凭证:对于工程竣工资料、结算报告等原件的移交,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如签收单),或通过可追溯的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本案中,建筑公司称资料已交给建设公司人员“马某”,但缺乏证据,险些陷入被动。
- 积极应对结算拖延,及时主张权利:若竣工后发包方拖延结算,应定期发送书面催告函,并保留记录。在协商无果时,应果断提起诉讼,同时可考虑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以打破僵局。
给总包单位/发包单位的合规建议:
- 审慎授权与规范签收: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的权限范围,避免无权人员随意签认可能增加费用的文件。建立严格的工程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 扣款必须有据:主张扣减工程款(如罚款、代付费用等),必须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事实证据(如对方确认的违约记录、缴费凭证等),否则在诉讼中难以得到支持。
- 尊重合同相对性:合法的分包商无权直接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发包方在未与总包方完成结算、确定欠付金额前,一般也无须直接向分包方付款。
总结:建设工程纠纷的预防,远胜于诉讼解决。对于施工方而言,过程留痕、规范签认是确保工程款回收的生命线;对于发包方与总包方而言,严格管理、依约行事是控制成本与风险的关键。在法治框架下,清晰的合同、规范的履行和完整的证据,是保障各方权益、维系合作关系最坚实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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