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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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背景中的手机展示着执行终结
民事执行中,“终结执行” 与 “终本” 易混淆:终结执行是永久性终止,除特殊情况外不可恢复;终本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的阶段性暂停,未来可恢复。
那么,有没有哪种情形,即使终结执行的,当事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院在《中国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某产业发展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执行法院基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因此作出终结执行裁定。该裁定是基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焦点是:济南中院继续执行该院(1999)济中经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并查封技术合作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原审已查明的事实,2003年7月21日原申请执行人济南支行申请终结执行的原因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注:济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活动”,因此,决定先撤销执行申请。
2003年8月1日济南中院作出(2001)济中法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裁定该院(1999)济中经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主要事由是“被执行人济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造成连年亏损,现经营困难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亦即(2001)济中法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是基于被执行人济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该行为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济南中院继续执行该院(1999)济中经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此情形下,对技术合作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亦无不妥。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基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范畴,不消灭执行依据执行力,案件仍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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