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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三驾马车”中,居委会是有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型经济实体。与此相对,业委会是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业委会如何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并维护合法权益,涉及对业委会权责边界的理解。
近日,长期关注物业治理的知名律师宋安成和宝山区月浦三村业委会主任赵佳做客“飞君连连看·上观飞君×宝山治语”直播间,交流如何在小区事务中平衡好权益与效率。
宋安成律师分享,同样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小区当原告”必须开业主大会,“当被告”却并不必须。“按照《民法典》,诉讼属于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大会决定,所以业委会要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诉讼请求,涉及请什么律师、花多少律师费等;但是如果是应诉,鉴于无论业主大会达成什么决议,小区必须去应诉,所以一般来说应诉并不需要表决授权。”
原标题:《合理授权,充分参与,小区事务要平衡好权益与效率》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谢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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