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中国海事局监管信息公开栏获悉,11月29日,凤凰航运(000520.SZ)收太仓海事局罚单,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5]061120101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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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显示,该罚单案由是: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太仓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对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凤凰航运(000520.SZ)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101208.345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岩科。据其官方公众号介绍,凤凰航运是专业从事大宗干散货运输的上市公司,公司拥有和控制各类沿海、长江、江海直达及远洋散货运输船舶,主要经营远洋、沿海、长江、运河散货运输及特种大件运输、船员劳务、船货代理等港航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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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江苏海事局官方公众号文章了解到,其介绍了未按规定航路、航行规则航行的常见案例、相关法条等。据悉,此项行为的常见案例是:小型船舶(船长小于80米)为了追越他船,占用相应通航分道,或者反航道行驶占用下(上)水推荐航路上(下)行。
相关法条显示,此项违反的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江苏海事局表示,各类水上违法行为给船舶航行、船员自身安全以及水域环境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相关企业和船舶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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