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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苍南生态环境
11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温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直接露天存放在厂区内车间楼顶,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渗、防流失等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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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一方面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另一方面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由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露天存放的废活性炭进行人工装袋、过磅称重,共装6袋,总重量为123公斤。随后,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登记。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生产、销售。依据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规定,其在VOCs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露天存放废活性炭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已构成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11月13日,生态环境部门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后续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清空露天堆放的废活性炭,完成整改。
从法律层面来看,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应对其予以处罚。
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且能积极主动整改,涉案危废重量(123公斤)介于10千克至150千克之间,未造成环境污染。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文件精神,该公司符合减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的条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拟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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