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优化调整冀北电网工商业
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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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冀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各类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于原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行政机关、医院等用户(详见附件),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需执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电价,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尖峰、深谷电价。
二、时段划分
(一)每年6、7、8月
低谷:00:00-7:00、23:00-24:00
平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
高峰:10:00-12:00、16:00-18:00、21:00-22:00
尖峰:18:00-21:00
(二)每年1、11、12月
深谷:12:00-15:00
低谷:1:00-6:00
平段:00:00-1:00、6:00-7:00、9:00-12:00、15:00-16:00、22:00-24:00
高峰:7:00-9:00、16:00-17:00、19:00-22:00
尖峰:17:00-19:00
(三)每年2月
深谷:12:00-15:00
低谷:1:00-6:00
平段:00:00-1:00、6:00-12:00、15:00-16:00、22:00-24:00
高峰:16:00-22:00
(四)每年3、4、5月及9、10月
低谷:1:00-6:00、12:00-15:00
平段:00:00-1:00、6:00-12:00、15:00-16:00、22:00-24:00
高峰:16:00-22:00
三、浮动比例
(一)平段电价为代理购电当月平均购电价格,高峰和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
(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历史偏差电费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四、有关要求
(一)单独归集分时损益。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对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月度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峰谷损益,纳入历史偏差电费,通过代理购电机制按月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做好市场规则衔接。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前,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中长期交易分时价格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按照市场有关规则执行。
(三)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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