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12月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来宾市兴宾区某美容店因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被依法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该局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反映辖区某美容店(下称当事人)涉嫌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活动场所,2025年7月2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5月11日,当事人店内合作人员通过微信收到昵称为“本质不坏”的用户咨询,对方表示将带一人前来文身,双方确认了营业时间、文身部位、图案样式、价格以及现金支付等事宜。约二十分钟后,该用户与未成年人罗某(出生于2010年10月28日)共同到店。罗某接受文身服务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当事人在未核实罗某年龄和身份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为罗某右手上臂及前胸部位实施了“半甲”图案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450元,罗某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当事人合作人员盘某。上述收入被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身份查验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并接受文身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局据此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黎丽娟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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