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修订、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内容最近引发了争议。
其中有人提出,对于引诱、教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将以治安违法论处。甚至有人还说,这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了《刑法》,让这些犯罪行为脱罪……
大错特错!
这显然是对法律的不当理解。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1.法律是有衔接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在性质上都是法律,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
但是,不同的法律之间是存在衔接的。
简单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负责处理治安违法行为,最重的后果是罚款、拘留,而且单项违法的拘留不能超过15天,多项违法行为的拘留也不得超过20天。
《刑法》则是针对犯罪行为,所处的后果是刑罚,最重可以是死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一般而言,危害性比较小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而危害性比较大的就会按照犯罪论处了。
这其实就涉及到我们常说的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
刑法毕竟是比较最为严厉的措施,那么它必须具有谦抑性。只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动用刑罚的手段。
但是有一些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过尚不足以达到动用刑罚的程度,那么就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分了。
2.关于涉毒类违法和犯罪
接下来我们看一看关于涉毒类违法犯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衔接。
举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规定,这种情形需要处10~15日拘留,并处1000~5000元罚款。
《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这几种情形,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需要处3~7年有期徒刑。
由于两者在描述上几乎完全一致,所以导致了出现某种错误认识。
但其实不然,两者在具体操作上还是需要有所区分的。
理由正如前面我们所说,只有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才会动用刑法,认为构成犯罪。
而如果没有达到这种恶劣程度,则可能只是治安处罚。
(2)强迫他人吸毒。
关于违法的处罚,同样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之中。处罚的标准也是与前者一致的。
关于犯罪的处罚,规定在刑法第353条第2款之中,这个处罚就比较重了,但凡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就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毕竟这需要违背他人意志,而且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容留他人吸毒。
如果只是普通的单次容留,构成治安违法,予以拘留。
但如果是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或者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则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4)非法持有毒品。
如果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则予以治安处罚。
而如果超出这个数值,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需要刑事处罚。
(5)贩卖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按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都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不是出于贩卖的故意,只是向他人免费提供,那么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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