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在笔者文章《神秘四川女子参与股票交易应分配1.6亿元分文未得,股份被1元转让》一文发表当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对张俊诉王小曼、成都科创嘉源投资管理中心、新疆同威投资管理观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的确认合同无效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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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刘虎摄
然而,该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多处争议,不仅与债权人张俊提交的证据严重不符,更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的执行行为形成"司法冲突",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近日,张俊上诉后已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要求徐小雁、王嘉二位法官退出二审合议庭。
与此同时,张俊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牛杰、科创嘉源等六被告提起的另一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正在进行中,该案进一步揭示了王小曼及其关联方通过"代持+无偿转让"模式系统性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全貌。
01
冻结令形同虚设?法院执行与民事判决"打架"
张俊在2018年11月即通过成都中院冻结了王小曼在成都百合正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份额。该冻结持续有效,至今未解。
然而,2021年1月,王小曼却在合伙份额被冻结期间,与科创嘉源签订《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以1元价格转让其出资额,并在随后与其余合伙人达成《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出资不实、未实缴出资"为由,接受不分配9097万余元合伙权益的结果。
利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该《转让协议》"未实际履行",《会议决议》属"合伙自治",不构成恶意串通,也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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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受访者提供
但这一认定,与成都中院2025年11月12日向百合正信清算组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形成直接冲突。该通知书明确认定王小曼对百合正信享有"应分配资金",并命令清算组将该笔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
有资深法律人认为,执行法院要求付款,利州区法院却认可剥夺该笔款项的《转让协议》和《会议决议》有效——司法系统内部出现"打架",令人愕然。
02
再揭系统性逃债:牛杰代持份额也被1元转让
在张俊诉牛杰、科创嘉源等六被告的新案中,一个更为完整的逃债链条浮出水面。
证据显示,王小曼不仅直接持有百合正信1450万元出资额,还通过牛杰代持876万元出资额。2021年1月22日,即王小曼将自己份额以1元转让给科创嘉源后仅7天,牛杰也将其代持的876万元出资额以1元转让给科创嘉源,王小曼承认是她指示牛杰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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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杰代持证据。受访者供图
根据百合正信清算组确认的利润实现情况,牛杰的876万元出资额对应权益高达4674万元。这意味着,通过"代持+1元转让"的模式,王小曼在短短一周内系统性地转移了总额近1.5亿元的财产权益。
"这不是孤立的交易,而是精心设计的逃债计划。"张俊指出,"王小曼通过直接转让和指示代持人转让两种方式,在明知有巨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在百合正信的全部权益无偿处分殆尽。"
03
自认"为逃执行",却不算恶意串通?法院逻辑遭质疑
在一审中,王小曼自认其签订《转让协议》及《会议决议》是"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采取的临时性应对措施,系恶意串通的结果,非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利州区法院却认为该协议系王小曼"为降低自身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恶意串通。
行为人自认恶意串通,法院却视而不见,这在证据规则上是严重瑕疵。"一位不愿具名的民事诉讼法学者指出,"自认对己不利的事实,法院应予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04
"合伙自治"能否架空债权人撤销权?
一审法院将《会议决议》中"不予确认王小曼合伙人权益"的条款,解释为"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共同管理做出的意思自治",并认为不属于"放弃债权"。
然而,王小曼实缴出资2117万元、应分配9097万元的事实,已被清算组审计报告确认。在王小曼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其放弃巨额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否仍属"合伙自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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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的案涉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虎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以"内部自治"为由架空债权人撤销权,被指"混淆法律关系,本末倒置"。
05
债权人申请二审法官回避,指其在前案中"涉嫌枉法裁判"
就在本案进入二审之际,张俊于2025年12月1日向广元中院提交《回避申请书》,指出二审合议庭成员徐小雁、王嘉二位法官曾参与审理与此案高度相关的"全泉诉成都科创嘉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25)川08民终37号)。
申请书中指出,徐小雁、王嘉在全泉案中作出的判决存在多处严重问题:
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称"王小曼仍有其他财产可清偿债务",但事实上王小曼受偿的500万元早已分配完毕,其本人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二审法官连基本事实都没有审理清楚;
无视司法冻结效力在明知合伙份额被冻结的情况下,仍认可事后处分行为,架空了保全裁定的效力;
错误适用法律在审查无偿处分行为时,错误增加"相对人主观明知"要件,违背《民法典》规定;
混淆签字形式与意思真实性仅以签字形式真实就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审查其是否出于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张俊在申请书中指出,两位法官在前案中"已对与本案高度重合的事实形成固化认知,且其裁判思维明显偏离基本事实与法律规定",若继续审理本案,"将难以保证其保持客观、中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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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中级法院。刘虎摄
06
专家呼吁:正视系统性逃债,维护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多位法学专家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已超越个别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触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应对系统性逃债行为时的适用边界。
"当债务人通过直接转让、代持人转让、合伙人决议否定权益等多种方式,系统性地转移财产时,司法应当发挥能动性,‘穿透’各种法律形式,审视交易的实质。"一位参与过本案论证的民商法专家表示,"否则,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将在复杂的交易结构面前完全失灵。"
在张俊诉牛杰一案中,张俊的代理人明确指出:"允许债权人'穿透'代持关系,是维护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生命力的必然要求。如果债务人都可以通过'白手套'代持资产然后无偿转让,债权人撤销权将形同虚设。"
成都中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能否成为二审扭转局面的关键?广元中院是否会批准回避申请,更换合议庭成员?张俊诉牛杰等被告的新案又将如何发展?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价值上亿元的合伙权益最终归属,也将检验司法系统应对系统性逃债行为的审判能力。
笔者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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