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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汽车租赁合同对租金、事故维修费、折旧费的约定清晰,承租人逾期还车且造成事故,应依约支付剩余租金及维修费;合同约定的“折旧费按维修费30%计”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
2. 合同约定“高清违章每分350元服务费”实质为“买分卖分”,扰乱交通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认定无效;出租人据此主张的记分服务费不予支持,但公安罚款200元仍应由承租人承担。
3.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3条第2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7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65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第264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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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原告:哈密市伊州区前进某
被告:安某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5日,安某与哈密市伊州区前进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
1. 租赁黑色坦克300一辆,日租金350元;
2. 租期内如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费由承租人承担,并另按维修总费用30%支付车辆折旧费;
3. 违章罚款及“买分”服务费(高清每分350元)由承租人承担。
2024年3月1日车辆发生违章(罚款200元、记6分);4月21日租期届满,安某共租67天,已付租金10,000元,尚欠11,000元。事故致车辆维修费6,000元,安某仅付3,000元。某多次催要余款无果,遂提起小额诉讼,请求判令安某支付剩余租金11,000元、维修费3,000元、折旧费1,800元、违章相关费用2,300元,合计18,100元。
【法院查明】
1. 租赁期限67天,租金总计23,450元,已付10,000元,欠付13,450元;原告仅主张11,000元,系对自身权利处分,予以确认。
2. 维修费6,000元有结算单、电子发票、付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安某已付3,000元,余3,000元未付。
3. 合同约定折旧费按维修费30%计,即1,800元,条款清晰,予以确认。
4. 违章罚款200元系公安行政处罚,依约应由承租人承担;合同约定“每分350元服务费”实质为买分卖分,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条款,原告据此主张的2,100元服务费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
1. 租金、维修费、折旧费、违章罚款请求均有合同及事实依据,且计算无误,应予支持。
2. 记分服务费条款因破坏交通管理秩序,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认定无效,驳回该部分请求。
3. 本案标的额18,100元,低于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安某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可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伊州区前进某支付:
1. 汽车租赁费11,000元;
2. 维修费3,000元;
3. 车辆折旧费1,800元;
4. 违章罚款200元;
以上合计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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