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知识点,共同学习。
一、正在执行职务
马某凯袭警案:孙某带队查处交通违法。马某凯酒后驾车被依法查处,因对处罚不满,从车内拿出刀具划向交警赵某的颈部,赵某躲避后马某凯继续持刀追逐,其他交警见状驾驶警车接上赵某欲返回警队。警车行驶中,被马某凯驾驶的轿车从后面追上并撞击,致警车尾部严重损毁无法驾驶,交警自行离开。马某凯驶离现场。
关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问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执行职务的现场或者当时,而应涵盖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在该期间内一切与警察执行职务有密切联系的活动,如警察出警前往现场途中及执行完毕归队途中等,均应纳入“正在”的范畴。
李某德袭警案:李某德到派出所要求解决自己被骗一事,公安机关认为属经济纠纷,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其可前往法院起诉。李某德不满,将自己汽车横停在派出所门口。因其他警情,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接到110报警准备驾车出警时,被李某德的车辆堵住无法出门。刘某某、王某劝说李某德将车辆挪走,李某德拒不配合。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刘某某告知李某德的行为涉嫌违法,并对其口头传唤,李某德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传唤,并用拳猛击刘某某面部,致刘某某面部受伤出血。经鉴定,刘某某鼻面部皮肤撕脱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接到110报警准备驾车出警,被李某德的车辆堵住无法出门时就属于“正在”执行职务阶段,民警接警后驾车赶往现场与接下来的处警密切相关,亦具有紧迫性。“正在”是时间性要求,指依法执行职务的全过程,与警察职务的执行具有密切联系的活动都应当纳入“正在”范畴,包括具有紧迫性、紧密性、连续性的执行职务准备活动;但事后袭击不属于该范畴。
二、本罪的对象
江某祥袭警案:交通大队民警左某、薛某带领辅警邹某某、张某等人依法设卡进行交通酒驾盘查,辅警邹某某、张某按民警要求在康乐路上负责观察、拦截逃逸车辆。当日20时许,江某祥酒后驾驶轿车,行驶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盘查,江某祥调转车头欲逃避检查。辅警邹某某及张某发现后迅速向该车靠近,并要求江某祥停车接受检查。江某祥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驾车逃逸,并驾车将邹某某撞倒。经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人民法院判决江某祥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略)江某祥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某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辅警不能单独构成袭警罪的对象。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视情可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
三、一般性抗拒执法与暴力袭击不等同
王某袭警案:王某(女,32岁)酒后乘坐出租车时与司机发生纠纷,拒不下车,出租车司机遂将王某拉至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巡警大队院内寻求帮助。值班民警吴某让王某下车,经调查后允许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开。王某对民警允许出租车司机离开之举不满,在值班室内吵闹,言语攻击民警,并踢踹巡警大队值班室门致门锁损坏。值班民警吴某和辅警韩某、李某准备将王某带上警车送往附近派出所等待其醒酒。在上车过程中,王某激烈反抗,脚踹、撕咬民警吴某和辅警韩某、李某三人,致民警吴某等人身体多处损伤。案发后,王某真诚悔罪,主动修复被其损坏的值班室门锁,并多次向吴某等人道歉,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曹某危险驾驶案: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对曹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要求其签字确认,曹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曹某实施约束措施过程中,曹某为摆脱控制,后仰蹬腿致民警左侧胸腹部软组织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经检验,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3毫克/100毫升。案发后,曹某取得民警谅解。
行为人为摆脱控制、逃避抓捕等实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不构成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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