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里积压的XX牌设备已落满灰尘,B公司法定代表人看着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拳头重重砸在办公桌上。“300万货款?这些设备明明有质量问题!”但谁也没想到,这份愤怒在15天后竟化为诡异的沉默——该公司放弃了上诉权利,却在判决生效后突然“灵光乍现”,以新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2023年初,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XX设备货款300万元。庭审中,B公司抗辩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某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B公司内部就上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财务总监翻着账本连连摇头:“上诉费加上律师费又要几十万,不如认栽。”法务经理指着判决书第5页关于质量争议的认定条款欲言又止。最终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总经理大笔一挥在放弃上诉声明上签了字。
三个月后,B公司仓库管理员偶然发现一份泛黄的《设备检测报告》。这份显示关键质量缺陷的文件,让公司管理层如获至宝。他们立即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为由申请再审,声称一审判决对设备质量认定错误,要求撤销原判。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驳回B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
放弃上诉即视为接受裁判
B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再审审查期间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已在原审庭审中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作出明确认定。再审程序非常规救济途径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通过上诉程序寻求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的特殊救济渠道,不得变相替代常规上诉程序。新证据主张不成立
B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形成于合同履行期间,完全具备原审中举证的客观条件。其未能提交系自身举证能力不足所致,不符合法定新证据标准。
三、法律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上海再审律师提示:实务中常见当事人因诉讼策略失误,试图通过再审程序“亡羊补牢”。以下结合《民事诉讼法》解析三大关键问题:
问题1:为什么未上诉的争议点不能在再审中主张?
答:两审终审制的刚性约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168条规定:俞强律师实务观察:在代理某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时,对方当事人当庭出示了5份新证据。我们通过证明这些证据均属其原审中故意隐匿的证据,最终令法庭当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核心救济权利,15天上诉期属于除斥期间
- 再审程序定位为“非常规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 诉讼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积极行使常规救济权利
问题2:是否存在未上诉却可再审的例外?
答:仅限法定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正当理由包括:graph LR A[正当理由] --> B[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A --> C[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 A --> D[被暴力胁迫无法上诉] A --> E[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注意:常见的“证据收集困难”“律师建议失误”等不构成正当理由。某建材公司因“财务人员休假错过上诉期”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
问题3:什么才是真正的“新证据”?
答:严格符合法定五类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新证据需同时满足:证据类型限定:司法实践通常仅认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四类。某案件当事人以“找到新证人”为由申请再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不属于法定新证据范畴。
-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 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逾期提供
- 足以推翻原裁判
四、被告必知的三步防御策略
策略1:
对判决书每项认定均要书面标注异议点
上诉状须包含全部争议焦点(遗漏事项将失权)
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据调查令
策略2:
flowchart TD A[发现新证据] --> B{是否符合法定类型} B -->|是| C[6个月内申请] B -->|否| D[放弃再审申请] C --> E[附原审未提交理由说明]策略3:
当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
准备《请求检察建议申请书》
重点论证原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提交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裁定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某食品生产企业因产品质量诉讼败诉后,通过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涉案产品已取得FDA认证的新证据,最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此类成功案例不足再审总量的5%。
风险提示
本文所述策略需结合具体案情调整,再审程序存在严格时效和事由限制。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最佳救济时机。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专业领域:商事再审、合同纠纷、公司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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