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莲花村退役军人张士彬,收到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津0115行初17213号民事裁定书。2025年11月25日,反映该份裁定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的《天津宝坻法院民事与行政裁判竟然案号混乱》一文被推上了百度热搜,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张士彬收到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将(2025)津0115行初17213号民事裁定,更正为(2025)津0115民初17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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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民事起诉书截图
该份裁定书将民、行案号混乱称为是笔误,但却给当事人上诉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为笔误裁定不许上诉,按行政案号上诉本案不属于是行政诉讼,按民事案件上诉本案又是行政案号。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再出一份有正确案号的补充裁定,而非是简单的笔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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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说,该份裁定认定当事人是重复诉讼也有悖于事实和法律规定。《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本诉的被告是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莲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而前诉的被告是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莲花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不构成重复诉讼,该裁定却认定是重复诉讼,显然是实体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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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该份裁定不仅案号混乱,程序违法,而且也事实不清,用法错误,理应依法撤销,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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