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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企职工流动性大申报残保金时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天津的一家企业,职工流动性大,请问我公司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5年11月12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由于单位工作性质,职工流动较大,这种情况怎样计算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的在职职工人数?”
答复如下,用人单位每月末在职职工时点数即为当月在职职工人数。年在职职工人数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每月人数相加后除以用人单位实际存续月数的算术平均数。 因此,你公司作为天津企业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以你公司每月末在职职工时点数为当月在职职工人数,年在职职工人数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每月人数相加后除以你公司实际存续月数的算术平均数来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因此, 你公司作为天津企业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以你公司每月末在职职工时点数为当月在职职工人数,年在职职工人数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每月人数相加后除以你公司实际存续月数的算术平均数来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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