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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汝阳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帮助别人毁灭、伪造证据,其他的情况我们家属就不清楚了。我想请问,您知道汝阳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什么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吗?不是应该被认定为包庇罪吗?如何正确处理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系?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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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汝阳县看守所地址:汝阳县瑞云大道(省道S243)与隆盛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导航:汝阳县古城机械厂
乘车路线:汝阳汽车站乘坐汝阳102路环线公交车到瑞云小区站下车,沿隆盛路向南步行100米转向西500米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汝阳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有作假证明行为的构成包庇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则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予以定罪处罚。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还是包庇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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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帮助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过去的司法实践一直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如果行为人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又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其前半部分行为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后半部分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包庇罪的法定刑明显高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定刑,依据吸收犯的处罚原理,应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认定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指向人,包庇犯罪分子,而帮助毁灭证据罪则主要是指向证据。例如,明知他人已构成犯罪,而以毁灭现场、掩埋尸体的方法帮助其毁灭关键证据,但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等情节的,应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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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系呢?
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这一解释在旧刑法中是合理的。现行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
笔者认为,既然现行刑法已经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就不能将这种行为解释为包庇罪的表现形式。因此,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此外,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包庇”,仅限于作使犯罪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假证明。单纯毁灭有罪、重罪证据的行为本身,不符合“作假证明包庇”的要件。但是,伪造无罪、罪轻证据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出示的行为,则作出了足以包庇犯罪人的证明,符合“作假证明包庇”的要件。因此,如果行为人帮助犯罪人伪造了无罪、罪轻的证据,就同时触犯了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作为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汝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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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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