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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一个1900万元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发布评标结果公示2周后,由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无效资料,被迫按下了暂停键!
前天,《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叙永县2024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设计施工终止公告》,引发围观!
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呢?招投标情况如何?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无效资料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呢?
2025年10月21日,招标人(项目业主)——叙永县城市更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上述项目招标公告,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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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披露,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叙永县城区,建设内容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适老化改造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涉及1041户居民,计划工期360日历天,最高投标限价19651630.95元。
11月11日上午10:30,该项目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正式开标评标。
据《开标记录表》显示,7家投标人参与此次竞标。而四川凯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8084497.74元,是7家投标人中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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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个信源显示,仅四川凯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泸州市叙永县,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而其他6家公司的企业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即民营企业。
两天后,该项目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8512716.29元投标报价、综合评标得分89.29,夺得中标候选人第一名。
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四川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紧随其后,分别排序中标候选人第二名和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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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栏,笔者注意到,四川凯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于“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无个人签字和日期,证书无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遭到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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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发布评标结果公示2周后,即2025年11月28日,该项目发布终止公告称,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活动中提供的资料为无效资料,终止该标段的招标事宜。该标段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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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案例,一位法律界人士解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该条款明确禁止了投标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资料被认定为“无效”,通常意味着其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不真实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这直接违反了该条规定。
该人士指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提供无效资料将直接导致其中标无效,并可能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甚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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