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毛遂自荐要做本区法院义务监督员,来点短平快、稳准狠的生猛真监督,我接了一宗“奇葩空调案”的卷宗审查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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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独头独脑,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
一二审卷宗审查下来,发现:除我不糊涂,当事人(买方)、律师、法官均糊涂。
当事人、律师之糊涂,首先,买的究竟啥品牌空调,都说不清楚,一会美的、一会新科的。从禁止反言、律师陈述当事人未明确反对的角度,来论言辞证据的拘束力,只能认定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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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律师、当事人均认可微信报价单。微信报价单里三品牌,美的、TCL、新科,也只有方案三新科品牌项下,空调货款和安装款总价208000元,和纸质《销售合同》总价款208000元对得上号。所以,根据民事诉讼高度概然的证明标准,也应认定购买的新科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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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之,律师之糊涂,就是跑上来就反诉对方欺诈,这也是个诉讼策略重大失误。不论对方欺诈与否,月子中心不是个人消费者,对方欺诈也不好退一赔三,反诉欺诈没好处。但有坏处,一是容易导致案件审理中,焦点偏移;二是,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是对方主观上明知、故意。这挺难证明。加大了自身举证证明的负担。事实上,这律师也未有能力证明。要是老老实实走抗辩违约、合同解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路径,这官司要好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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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当事人和律师,点评丁睿智、韩兴娟、陈卓、樊建兵等法官。
一审法官丁睿智,认为双方签订于2022年12月11日的书面《销售合同》合法有效。
但我一看,第二页空调信息栏里,5a即五级能效空调27台,那是自2022年1月1日起,违反强制性空调新国标的。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怎可能合法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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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页付费方式条款等,又说空调货款、安装款,全先收完,然后10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
完全排除合同相对方履行抗辩权、质量异议权等核心权利,免除自身如期保质完成任务主要义务。妥妥的无效格式条款,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这怎么可能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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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均属于法官依职权审查的范畴,并不属“不告、不主张则不理会”的范畴。
丁睿智又认为,微信报价单无效。
但双方对微信报价单的协商、确认,是从12月1日,6日,持续到12月11日签订《销售合同》的次日——12月12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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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层面的合同真伪问题且不论,纵然《销售合同》没问题,从逻辑上说,12月12日微信报价单,才体现双方最终合意。《销售合同》上空调信息与微信报价单若有不一致,则微信报价单构成合同变更。
丁睿智凭啥认定微信报价单无效?二审的韩兴娟、樊建兵、陈卓,凭什么认为“成云芬关于报价单构成买卖合同之合约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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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合同的基础ABC都不知道,还煞有介事坐堂办案,丢不丢人?
而实际送货安装情况,与《销售合同》上,及微信报价单,是三者不一致。
对此,空调经销商南通瑞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称:微信报价单上空调型号系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填写错误。不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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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次确认的微信报价单上,空调都是市场平均水平的三级能效起步。鉴于可以确认大前提,订购的是新科空调;而新科厂家复函称,微信报价单新科品牌项下,那些型号的空调,新科不产。所以,一审丁睿智,二审韩兴娟、樊建兵、陈卓,均认为瑞金电气关于制表人员填写错误的解释合理可信;要求瑞金电气供应新科旗下不产的型号空调,客观上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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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电气作为空调经销商,是专业的,有信息优势的;微信报价单又是经过三次确认的,居然会出这么低级的错误!但就算出错,错误凭啥让买家埋单?
确实型号填写错误,该咋办?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要么通知买家,以重大误解、客观上无法履行,撤销交易,并赔付违约金;要么,协商后达成新的合意,重新敲定空调型号、品牌。这才符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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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瑞金电气倒好,自己工作人员失误,微信报价单上空调型号填写错误,倒反而好借此想怎么送货就怎么送货,送自以为是的货了!倒因自身过错而得了便宜了!哪有这样的道理?
而这不正证明了,其送货不符合约定,是自身明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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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送货情况,不仅和微信报价单不一致,和《销售合同》上也有差异;并且其中29台,还是违反强制性空调新国标的,强制淘汰产品。而二审的韩兴娟、陈卓、樊建兵,居然还认为,这都够不上以次充好。
一审丁睿智居然归咎于买家怠于验收、通知,得视同货物达标。拿南通话说,就是要买家“吃包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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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法典》第621条第3款明确规定,卖家明知供货不符约定的,买家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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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审的韩兴娟、陈卓、樊建兵,则干脆进行法律拟制,认为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总之货在这儿,就得给钱。这不成支持强买强卖伪劣产品了嘛!空调货不对板,安装偷工减料,208000元,一分都不能少!
事儿,其实,就这么个事儿。
论一审丁睿智,二审韩兴娟、樊建兵、陈卓,再审张继军、叶城彬、戴鲁霖裁判之拙劣,真是丢江苏司法界的脸!
市里吴书记强调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但,凭丁睿智、韩兴娟这些个法官裁判之拙劣,这么个放纵商业欺诈和虚假诉讼侵害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我看,难!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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