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话题“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引发关注。不少人疑惑,为什么有这样的认定?这难道意味着同居就要“被结婚”?分手也要“分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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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认定?
11月25日,最高检在主题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长期以来,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比如轰动一时的“包丽案”,正是因为缺乏“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施暴者一度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这一认定填补了法律空白,让精神虐待、情感操控等隐形暴力,也能被认定为家暴,让施暴者不再逍遥法外。
同居要承担婚姻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吗?
这一认定仅限于反家暴领域,并不等同于承认“事实婚姻”。
在财产分割、法定继承、离婚补偿等问题上,法律依然严格区分“婚姻”与“同居”。比如,同居期间的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割,绝不会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为摆脱家庭暴力实施伤害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从宽处理
葛晓燕指出,家暴行为不仅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她提到,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罪责相适,罚当其罪。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遭遇家暴如何维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虹表示,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要注意收集证据:
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处罚决定书;
伤情的照片、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等;
记录施暴过程威胁性言论的视听资料;带有恐吓、辱骂内容的通信记录;亲友、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向妇联、居委会求助的记录,以及工作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李晶强调,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一旦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报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身边的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民政、工作单位,都可以求助。
李晶表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不只是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伤害,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跟踪、骚扰等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同样被法律禁止。即便不是家庭成员,同居、恋爱、离异关系中遭遇此类伤害,也能依法维权。
来源 | 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网、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
编辑 | 李雪
责编 | 姜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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