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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分手会被“分家产”?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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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句话,“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掀起了不小波澜。不少人疑惑,这难道意味着同居就要“被结婚”?分手也要“分家产”?

最高检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认定?

11月25日,最高检在主题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长期以来,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比如轰动一时的“包丽案”,正是因为缺乏“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施暴者一度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这一认定填补了法律空白,让精神虐待、情感操控等隐形暴力,也能被认定为家暴,让施暴者不再逍遥法外。

同居要承担婚姻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吗?

这一认定仅限于反家暴领域,并不等同于承认“事实婚姻”。

在财产分割、法定继承、离婚补偿等问题上,法律依然严格区分“婚姻”与“同居”。比如,同居期间的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割,绝不会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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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央视新闻

值班编辑:汤晓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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