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山东省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畜禽屠宰和消费大省,山东此次出台新规,通过 “鲁牧云” 与 “山东食链” 双平台互联互通,打通屠宰、生产、销售、餐饮各环节数据壁垒,破解监管衔接难题,实现食用畜禽产品 “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筑牢质量安全防线。……(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山东省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畜禽屠宰和消费大省,山东此次出台新规,通过 “鲁牧云” 与 “山东食链” 双平台互联互通,打通屠宰、生产、销售、餐饮各环节数据壁垒,破解监管衔接难题,实现食用畜禽产品 “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筑牢质量安全防线。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落实,也是对前期追溯试点经验的升级拓展。
《规定》明确追溯覆盖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肉类制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环节,锁定五类必须实行信息化追溯的主体,包括经备案的畜禽屠宰企业、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肉类制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及畜禽产品批发企业、连锁及中型以上食品销售者、连锁及中型以上餐饮经营者等,同时鼓励其他相关主体自愿加入,形成 “重点覆盖 + 自愿参与” 的追溯格局。
在追溯实施方面,《规定》确立 “双平台协同” 模式,明确省畜牧局运维的 “鲁牧云” 负责源头端管理,畜禽屠宰企业需通过该系统录入检疫检验信息、产品批次、流向及购货方信息,生成电子凭证替代传统纸质记录;省市场监管局运维的 “山东食链” 负责流通端管控,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时需通过该平台查验追溯信息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批发环节补充录入销售去向,餐饮和销售端鼓励展示 “山东食链” 二维码,方便消费者扫码查询。两大平台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同时支持企业自建系统与省级平台对接归集数据,未来还将推动省际追溯数据共享,解决跨省畜禽产品追溯难题。
为减轻企业合规负担,《规定》明确电子追溯信息的法律效力,屠宰企业在 “鲁牧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 “山东食链” 录入的追溯信息,可直接视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查验、记录义务,相关监管部门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纸质档案。在风险处置与数据安全方面,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产品时,可通过追溯信息直接通报涉事主体所在地部门,实现跨区域联动查处;同时明确平台使用主体需遵守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监管部门设定数据查阅权限并全程留痕(留存不少于 36 个月),确保追溯数据安全。
目前,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spltc@shandong.cn)或信函(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 43 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注明 “追溯管理规定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规定》计划于 2026 年正式施行,届时消费者可通过扫描经营场所二维码查询畜禽产品屠宰企业、检疫检验等信息,监管部门也能通过数据共享快速定位风险环节,为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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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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