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冠通检测
近年来,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技术飞速发展,其在物流、安防、农业、测绘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展,随之而来的产品安全与监管要求也愈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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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UAS在欧盟的投放和使用,欧盟自2021年起全面实施统一的民用无人机法规体系,主要依据欧盟法规(EU) 2019/947和(EU) 2019/945。所有拟进入欧盟市场的UAS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注册要求以及CE合规程序。
2019年3月12日关于无人飞机系统和第三国无人飞机系统运营商的委员会授权法规(EU) 2019/945。
2020年7月20日,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 2020/1058修订授权法规(EU) 2019/945,涉及引入两种新的无人飞机系统类别OJ L 232。
2021年6月11日,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发布了欧洲无人机通用法规,以确保其在欧洲的安全使用。
欧洲无人机规则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 (EU) 2019/945和委员会实施条例(EU) 2019/947制定。 这些规则将从2020年6月开始适用。
符合以下规格的玩具无人机将被归类为C0无人机系统(UAS):
--Zui大起飞重量(MTOM)包括有效载荷,小于250克
--Zui大飞行速度为19 m/s
--距离起飞点的Zui大高度限制为120 m
起飞重量更大,速度更快,可达到的高度更高和/或配备了摄像头的玩具无人机的分类将有所不同,可能需要授权。
归类为C0的无人机属于“开放类”,无需事先事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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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S分为三个类别:
1.“开放类”是指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此类无人机运行不需要在运行开始之前事先获得主管当局的授权,也不需要无人机运营人作出声明;
2.“特许类”是指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此类无人机运行需要在运行开始之前获得主管当局的授权,并在进行此种授权时会考虑到运行风险评估中所确定的缓解措施,除非在某些标准场景下,由运营人作出声明即可,或者运营人持有轻型无人机运营人证书(LUC)和适当的特权;
3.“核准类”是指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此类无人机运行需要无人机审定证书、持照遥控驾驶员以及经主管当局批准的运营人,以确保适当的安全水平。
“开放类”无人机(UA)有三个子类别A1,A2和A3。 A1子类别包括C0和C1无人机。
C0类无人机需要使用UA类标签进行标记:
除了类别识别之外,所有无人机都需要遵守CE标志规定,例如:CE标志EC符合性声明,名称和地址,技术文档。 所有UAS都需要带有唯一的序列号以进行识别。
玩具无人机应同时符合法规(EU) 2019/945和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包括有效载荷的Zui大起飞重量(MTOM)小于250g的A1子类别无人机在2022年7月1日投放市场后将继续运行。
当UAS的操作被认为是在“认证”的类别:
1. 是否在UA特征尺寸≥3m的人群集会上进行
2. 包括人员运输
3. 涉及危险货物的运输,可能导致高风险的第三方在事故的情况下
如果主管当局根据风险评估认为,如果不具备以下条件,就无法充分降低风险,则无人机系统操作属于“认证”类别:
1. Certific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the UAS; “无人飞行系统”适航认证;
2. Certification of the UAS operator; and UAS操作员的认证
3. Licensing of the remote pilot, unless the UAS is fully autonomous. 远程飞行员的许可,除非无人机是完全自主的。
2 UAS无人机CE认证模式-符合性评估模式
注意:无人机必须要符合全部适用指令(UAS, RED,EMC,MD)之后才可以加贴CE标识,进入欧盟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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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产品资料
2.签订合同
3.寄样品
4.安排款项
5.出报告草稿件
6.出正式件
7.周期一周(可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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