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
a commun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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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婉笔谈
一个正努力成为不盲从西方社会科学、有独立思想、勇于批评中国文化精英依附性的普通中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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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 为万世开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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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贾宇会长在2025年全国刑法学年会上的讲话引起业外人士不小的关注。
“…当下,我国犯罪治理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轻微犯罪占比上升。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占8.48%,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占85.20%。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由2015年的4万余件下降至2024年不足1.6万件。“两抢一盗”案件较上一个五年下降33.26%。2024年中国每10万人命案发生数为0.44起,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犯罪圈设置不断扩大,刑事犯罪数量二十多年来大幅增长。1997年刑法制定以来,我国刑法修正案已经有12个,新增罪名75个,其中绝大部分是行政犯。“轻罪入刑”有利于形成震慑,短期内提升治安状况、维护管理秩序。但从长远看,“轻罪入刑”弊端较多,应当十分谨慎。慎刑原则,就是审慎运用刑罚的原则,要求对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应当审慎克制,尽量减少刑罚的动用、减轻刑罚的严厉程度,以防刑罚滥用。”
引起争议的地方在于“中国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而“刑事犯罪适量二十多年来大幅增长”。
从司法部门公开的数据来看,毫无疑问,中国是世界第一强奸大国。
2017年,中国因强奸犯罪被起诉的男性为7550人
2024 年,中国因强奸犯罪被起诉的男性为3.8万人,7年间增长了400%,无论是人数还是增长率都是世界之最。
世界范围内,因为强奸罪名被起诉后,被定罪的比例为10%;中国男性因为强奸罪名被起诉后,被定罪的比例为96%。
上述数据远超隔壁人尽皆知的强奸王国——印度。无论是从海外游客传播,还是印度本土媒体叙事中,印度男性的性压抑程度都是举世震惊的存在,比如能对着广告牌自慰,甚至一伙男性群体对着广告牌磨出一个洞;更有印度男性压抑到同巨蜥进行交合运动...
01
统计口径差异与定罪门槛的双重扭曲
若仅对比公开数据,印度的强奸案数量远低于中国。印度国家犯罪记录局数据显示,2022年印度记录在案的强奸案为31516起,每天约86起;而中国最高检近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24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就达4.1万人,计入成年被害人案件后,全年立案与起诉数量远超印度公开数据。
印度的低公开数据本质是“沉默的冰山”效应。该国对强奸罪的定义极为狭窄,仅限定为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性侵,不包含婚内强奸,对“隐性胁迫”“权力型性侵”等非典型情形也缺乏规制。更关键的是,印度社会对性侵受害者的污名化严重,司法定罪门槛极高——2017年某案件中,法院竟以“软弱的拒绝可能意味着同意”为由驳回被害人诉求——导致大量受害者不敢报案,即使报案也难以定罪。世界银行数据显示,35%的印度女性曾遭遇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远超世界平均水平,但这些隐性侵害大多未进入官方统计,其真实性侵发生率可能远超统计数字。即印度强奸案的数据被大幅低估!
反观中国,数据飙升的核心是统计口径的扩大与定罪门槛的持续降低,而性别恐怖主义思潮的渗透进一步加剧了这一乱象。近年来,强奸罪的统计范畴不断拓宽,不仅将网络性侵、隔空猥亵等非接触式行为纳入其中,甚至将恋爱、婚约关系中的情感纠纷也计入性侵案件。更值得警惕的是,“被害人中心主义”被性别恐怖主义异化为“女性诉求至上”,报案几乎无需实质证据支撑——只要女性声称“遭受性侵”,无论是否有暴力行为、是否有实质接触,公安机关都需立案侦查。这种“零门槛报案+宽泛统计”的模式,直接导致大量民事纠纷、言语冲突被转化为强奸案件,数据自然水涨船高。
“长沙房东隔空强奸”案堪称典型。女子因押金纠纷与房东起冲突后,竟捏造强奸事实发起诬告。更令人费解的是,公诉方自始至终未能拿出双方曾见过面的关键证据,却将男方从2023年关押至今,长达两年间始终拒绝取保申请。庭审现场,男方律师手握女子口供中的矛盾细节,当庭驳斥公诉方证据链的致命漏洞,最终迫使公诉人当场承认所提交证据与指控缺乏关联性。然而即便如此,法院仍未释放男方——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反复拉扯。
更荒诞的是,部分案件的统计已完全脱离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印度的强奸定义虽显狭隘,但至少坚守“实质性侵行为”的底线,而中国部分司法实践中,“精神胁迫”“心理不适”等主观感受也能成为立案依据。性别恐怖主义通过网络舆论不断施压,将“女性的任何负面感受都应归咎于男性”的极端逻辑传递给司法系统,导致法官在裁判时不得不向这种非理性思潮妥协,进而将大量非犯罪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最终推高了案件数据。
02
性别预设主导下的量刑双标与公正缺失
数据倒挂的背后,是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的性别偏见。在性别恐怖主义的舆论裹挟下,部分知心法官带着“男性即施暴者、女性即受害者”的预设立场审理案件,将法庭变成“性别斗争的工具”,导致量刑标准严重失衡——同样的行为因当事人性别不同而产生天差地别的判决结果;原本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沦为偏袒某一性别的“特权工具”。
女性陈述成“铁证”,男性辩解皆“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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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孤证不能定案”,但在强奸案审理中,这一原则常被性别偏见架空。只要被害人是女性,其单方陈述无需其他证据佐证,即可被法官采信;而男性被告人提交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视频音频等客观证据,往往被以“不能否定性侵事实”为由拒绝采纳。南昌锜振东案与北京继女控告继父案,均赤裸裸地暴露了这种证据认定上的双重标准。
2022年5月,南昌某大学学生锜振东因帮女同学周某修理手机相识,双方在微信上频繁发送暧昧信息,以“宝”互称,周某还曾向锜振东发送过蕾丝大尺度自拍。5月7日,周某前往锜振东宿舍取手机,双方发生性关系。次日,周某要求与锜振东确立恋爱关系遭拒后,随即报警称被强奸。庭审中,锜振东提交了多项关键证据:长达21分钟的全程录音显示,发生关系时周某表现主动,不仅主动调整为女上位,还多次催促锜振东“继续”,甚至说出“你不行就给我起来”“你累就打死你”等强势言论;宿舍走廊监控显示,事后两人平和离开,周某还靠在墙边等待锜振东锁门;次日街道监控显示,周某再次来到锜振东宿舍,等对方洗完澡后索要啤酒,两人牵手散步,互动亲密;隔壁宿舍同学作证,未听到任何呼救或反抗声音。然而,这些铁证并未改变案件结果。周某以“自己患有抑郁症,当时因恐惧无法反抗”为由辩解,尽管锜振东的姐姐通过相同医院的诊断流程也获得了重度抑郁症病历,证明该病症诊断存在随意性,但法院仍采信了周某的陈述。最终,锜振东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案发、2024年改判的北京继女魏某控告继父王某某强奸案,更凸显了“唯被害人陈述论”的司法性别不公。案发缘由是14岁的魏某因和男友(家教老师)在外过夜被母亲、姐姐责问,争执中突然声称自己多次遭继父王某性侵,家人随即报警,王某当日被抓获但始终否认指控。本案从头到尾仅有魏某的单方陈述,其母亲、姐姐、男友的证言均源于魏某的说法,且各方言辞存在明显矛盾,案件无任何精斑、伤痕等关键物证支撑。北京大兴区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判王某无罪;检察院抗诉后,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无罪;之后检察院两次抗诉,北京一中院再审、北京高院提审均认为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先后维持无罪判决。但2019年北京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2021年最高检正式抗诉,最高法指定天津高院异地再审。法院最终采纳“非亲历不可知”原则,仅凭未成年人难以编造涉性侵害细节为由推定魏某陈述真实,在2024年7月改判王某有期徒刑8年。
两起案件均以“女性陈述优先”突破了“孤证不能定案”的法定原则,前者让客观证据沦为摆设,后者让多轮无罪判决被推翻,充分暴露了性别预设对司法理性的侵蚀——在性别恐怖主义的舆论场中,“女性不会拿自己名誉开玩笑”的潜台词被无限放大,导致法官在证据认定时自动偏向女性,男性的合法权益被漠视。
03
性别决定刑罚轻重
强奸罪的量刑本应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但在部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性别”成为最核心的量刑依据,形成了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同样是性侵案件,若被害人是女性,即使无暴力、无实质伤害,也可能被判处法定最低刑以上;若被害人是男性,则在司法解释中不存在女强奸男的司法概念,只构成强制猥亵,甚至往往从轻发落。
2024年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形成鲜明对比:男性被害人赵某被女性被告人孙某下药后实施性侵,赵某提交了事发时的呕吐物鉴定报告、酒店监控录像以及孙某购买药物的交易记录,证据确实充分,但法院仅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而同期另一起案件中,男性被告人李某与女性被害人王某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王某反悔报案,尽管李某提交了双方事前的暧昧聊天记录,法院仍直接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起案件中,女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更严重,却获得更轻的刑罚;男性被告人未使用暴力,却被重判。这种量刑倒置的背后,是司法对男性性自主权的系统性忽视——传统观念中“男性不可能被性侵”的偏见,至今仍深刻影响着法官的裁判逻辑。
婚约、恋爱等亲密关系成为男性的“原罪”。在印度,亲密关系可能成为被害人维权的障碍,但在中国,这种关系却成为加重男性刑罚的理由。某法院2023年审理的一起恋爱期间强奸案中,双方已同居半年,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女方报案,法院仅凭女方陈述,未核实是否存在真实反抗,就以强奸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三年;而另一起案件中,女性被告人在恋爱期间违背男性意愿实施性侵,法院却以“双方存在情感基础”为由,判处缓刑。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充分暴露了量刑标准的性别倾斜——对男性的要求是“绝对尊重同意”,对女性的要求却可以适当放宽,这本身就是对性别平等原则的背叛,而性别恐怖主义则通过网络暴力等方式,对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和学者进行攻击,进一步巩固了这种双重标准。
04
非接触行为被“拔高”,刑事打击范围无限扩张
与印度坚守“实质性侵”的定罪标准不同,中国部分司法实践将强奸罪的打击范围扩大,大量非接触、非暴力行为被认定为强奸,进一步推高了案件数量,也加剧了司法不公。性别恐怖主义不断鼓吹“网络空间也是性侵战场”,将正常的社交互动恶意解读为“隐性暴力”,倒逼司法机关扩大打击范围。
河南安阳王某甲等人诬告陷害案则揭露了性别特权被滥用的黑色产业链。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甲、王某乙与未成年女子李某某共谋,由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或酒吧结识男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故意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被强奸,再由王某甲、王某乙冒充李某某亲属,以“私了”为名向男方索要财物。短短五个月内,三人在重庆、四川、河北等地流窜作案8起,其中3起案件的被害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最长的被羁押近两个月。直到其中一起案件中,王某甲等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引起警方怀疑,案件才真相大白。最终,三人因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判处七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类案件的频发,与司法实践中对强奸案报案门槛过低、证据标准过宽直接相关。司法机关对女性报案的性侵案件往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将“诬告强奸”变成了敲诈勒索的工具。而那些被错误立案、羁押的男性被害人,即使最终洗清冤屈,其名誉、学业、职业也已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05
性别恐怖主义裹挟与司法中立性的丧失
强奸案数据倒挂与司法失衡的背后,是多重因素的交织作用:性别恐怖主义的舆论裹挟、司法理念的偏差、制度设计的缺陷,共同将性别平等推向“反向歧视”的深渊。
性别恐怖主义的蔓延是重要推手。这种极端思潮将本应追求平等的女权运动异化为煽动对立、制造仇恨的工具,其核心逻辑是“男性即原罪”“女性的任何诉求都应得到满足”。部分性别恐怖主义者通过网络平台散布“所有男性都是潜在强奸犯”“为了保护女性,应降低强奸案定罪标准”等极端言论,其视频动辄获得百万播放,评论区充斥对男性的辱骂和攻击。在这种舆论环境下,司法机关为了避免被贴上“漠视女性权利”的标签,往往选择迎合女性诉求,而忽视男性的合法权益。
韩国“4B运动”、美国“取消文化”等国际案例早已警示我们,性别恐怖主义会对社会造成毁灭性打击。韩国部分极端女权者提出“不约会、不结婚、不生育、不发生性关系”的口号,导致该国生育率跌至全球倒数第一;美国“,17%的举报被证实为诬告,引发职场性别信任危机。而在国内,性别恐怖主义同样造成了严重危害,2024年因性别议题引发的网暴事件较2020年增长300%,大量男性因正常的社交行为被污蔑为“性侵者”,社会信任体系遭到严重破坏。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性别恐怖主义组织与境外NGO勾结,将性别议题政治化,通过炒作“中国男性压迫女性”来煽动对立,试图瓦解社会凝聚力,其行为已威胁国家安全。
司法理念的异化是核心诱因。“被害人中心主义”本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减少二次伤害,但在实践中被性别恐怖主义扭曲为“被害人诉求至上”。部分法官将自己定位为“女性权利的代言人”,而非“中立的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带着强烈的性别情绪,缺乏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判断。他们默认女性在性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男性天生具有攻击性,因此将女性的任何指控都视为“正义的呐喊”,将男性的任何辩解都视为“避重就轻”。这种理念偏差,导致司法从“以事实为依据”异化为“以性别为依据”,量刑失衡自然不可避免。
制度设计的缺陷为性别偏见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中“胁迫及其他手段”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部分法官利用这种自由裁量权,将“精神胁迫”“心理不适”等模糊概念无限扩大,将不构成强奸罪的行为纳入规制范畴;而对于男性被害人的案件,又刻意提高证据标准,导致其维权困难。此外,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异化也加剧了量刑失衡——在女性被害人案件中,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获得谅解,也难以获得从轻处罚;而在男性被害人案件中,女性被告人往往能通过“谅解”轻易脱罪。
06
破局之道?
要破解强奸案数据倒挂与司法失衡的困局,必须打破性别对立的思维定式,坚决抵制性别恐怖主义,回归司法中立的本质,重塑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让性别平等真正落到实处——既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也不忽视男性的正当诉求。
司法机关必须明确:法官的职责是维护公平正义,而非偏袒某一性别。应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伦理教育,引导其摒弃“男性即施暴者、女性即受害者”的刻板印象,在审理案件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严格审查证据,不被性别情绪和舆论压力左右。对于涉及性别议题的案件,可建立“跨性别合议庭”,吸纳不同性别、不同专业背景的法官参与审理,避免单一性别视角导致的裁判偏差。同时,应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查监督,对存在明显性别偏见、量刑失衡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司法不公。
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强奸罪的统计范畴与定罪标准,划定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边界。强奸罪的统计应坚守“实质性侵行为”的核心要件,将单纯的言语冒犯、网络骚扰等民事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对“隔空猥亵”“网络性侵”等新型案件,应明确其定罪需满足“存在实质胁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条件,不能仅凭被害人主观陈述定罪。例如,对于未发生肢体接触的网络言论类案件,应统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民法典进行规制,而非动辄以强奸罪定罪。
社会层面应旗帜鲜明地反对性别恐怖主义,摒弃“性别对立”思维,倡导真正的性别平等——性别平等不是某一性别的特权,而是男女双方在权利、义务、责任上的平等。应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尊重每个人的性自主权,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其合法权益都应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规范网络舆论环境,依法打击性别恐怖主义的造谣、网暴行为,对散布性别仇恨言论、煽动对立的账号予以封禁,避免舆论绑架司法。
应细化强奸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等作为核心量刑因素,明确不同情节对应的量刑区间,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对于非接触式性侵案件,应规定更严格的量刑标准,避免过度打击;对于婚约、恋爱关系背景的案件,应要求司法机关重点审查“性同意”的真实性,结合双方关系、案发经过、证据链等综合判断,不将亲密关系作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当然理由。同时,应建立男性被害人维权支持体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保障其平等的诉讼权利。针对诬告陷害案件频发的现象,应加大对诬告者的惩处力度,明确“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构成强奸罪的,从重处罚”,从源头上遏制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
07
结语
“中国强奸案数据超印度”的争议,本质上不是社会治安的较量,而是统计规则、司法理念的差异导致的认知偏差。印度的低数据背后是大量隐性侵害的沉默,中国的高数据背后是统计口径的扩张与司法偏见的蔓延,而性别恐怖主义则是加剧这一切的幕后黑手。
我们不能被数据表象迷惑,更不能让性别对立加剧社会撕裂。
司法的本质是定纷止争,是守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强奸罪这类涉及性别议题的案件,司法机关更应保持理性和中立,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既不能纵容严重性侵行为,也不能冤枉无辜者;既不能忽视女性受害者的痛苦,也不能漠视男性的合法诉求。性别平等不是单方面的偏袒,而是对每个人权利的平等尊重;司法公正不是“政治正确”的妥协,而是对事实和法律的坚守。
愿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再有“性别决定量刑”的荒诞,不再有“隔空强奸”的错判,不再有南昌锜振东案、北京继父被诬告案那样的冤屈;愿强奸案数据能回归真实,不再成为性别对立的工具;愿每个公民,无论性别、无论身份,都能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保护和公正的裁决。
这既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期盼——毕竟,真正的安全与正义,从来不是某一性别的专属,而是全体公民的共享。而要实现这一切,首先必须斩断性别恐怖主义的黑手,让司法回归中立,让社会回归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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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芸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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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生人,蛋蛋后一枚。步履踏过祖国东南北, 阅尽琼楼璀璨,也览尽鸡犬桑麻、千里平畴。
孤身环行中国,于行迹中碰撞真实,于笔端下记录真实。以步履丈量山河,以文字支撑前行,行行写写,写写行行。
曾蜷身桥洞下感怀家国,也曾指点舆图议政山河。乐读奇书,喜交奇友,志创奇事。初心未改,赤诚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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