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CDE发布的流感疫苗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在行业内直接炸了锅。这份文件迅速成为疫苗行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其中关于有效性评价的条款,释放出了强烈的监管信号。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于减毒活流感疫苗、重组流感疫苗、mRNA等核酸类新型流感疫苗,原则上需开展保护效力/效果试验,以实验室确证流感发病为主要终点。这一规定意味着,不能再光看抗体指标,得拿出“真能防住多少人得流感”的实锤证据。从“看抗体”转向“看保护效力”,这波操作引发不小的讨论:这是中国监管机构的“独创”严要求,还是在全球范围内“向国际标准看齐”?
本文就来横向对比美国 FDA、欧盟 EMA ,一并把背后的门道拆给你看。
在深入对比各国政策之前,我们需要厘清两个核心概念的区别,这是理解监管逻辑变化的基础:免疫原性vs保护效力。
免疫原性(Immunogenicity):替代终点的“推测”,说白了就是“看抗体猜效果”。相当于考试只看分数,不管你是不是真的学会了 —— 它评估疫苗能不能让身体产生抗体。
免疫原性试验主要评估疫苗诱导人体产生抗体的能力。在流感疫苗领域,最常用的指标是血凝抑制(HI)抗体滴度。 为什么它以前一直能用?因为基于几十年的研究,科学界认为对于传统灭活疫苗,血清HI抗体水平与保护力之间存在较好的相关性(Correlates of Protection, CoP)。 并且这个试验优点也很明显:样本量小、周期短、成本相对可控。
保护效力(Efficacy):临床终点的“实证”,这才是“实打实看疗效”。相当于让你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看能不能过关 —— 得做大规模随机对照试验。
保护效力试验是直接评估疫苗预防疾病的能力。它通常要求开展大规模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RCT),统计疫苗组与对照组在流感流行季中确诊流感的病例数差异。 保护效力不依赖间接指标,直接用发病率说话,是评价疫苗有效性的“金标准”。但这事也并不容易,样本量通常需数千至上万人,需跨越完整流行季,耗资巨大且面临流行病学不确定性。
CDE新规的核心变化,正是要求新技术平台从“推测有效”走向“证实有效”,不再迷信抗体指标,要真真切切看到防病能力。
放眼全球,针对流感疫苗的有效性评价,美国FDA、欧盟EMA及WHO均采取了“分类管理”的策略。其核心逻辑高度一致:传统平台可适度简化,新平台必须严谨确证。
先说美国FDA:基于平台成熟度的差异化管理。
美国FDA的监管思路非常务实,其要求主要取决于技术路线的成熟度及保护相关指标(CoP)的可靠性。
对于传统灭活疫苗(IIV),FDA认可免疫原性桥接。根据FDA发布的《季节性灭活流感疫苗上市所需临床数据指南》,对于采用传统鸡胚培养工艺的灭活疫苗,只要其生产工艺、配方及给药方案与已上市产品相似,FDA允许使用免疫原性数据(如HI抗体几何平均滴度比值、血清转换率)作为支持上市的主要依据。这是基于该类疫苗已建立的完善评价体系。
对于鼻喷减毒活疫苗(如FluMist),FDA的态度截然不同。由于LAIV主要诱导黏膜免疫和细胞免疫,血清HI抗体水平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其保护力。因此,此类疫苗在申请初始上市时,通常要拿实验室确诊流感为终点的保护效力数据来说话。
对于重组蛋白、mRNA等新型技术路线,由于其免疫机制与传统疫苗存在差异,且没有确立公认的“抗体标准”,所以FDA通常要求申请人开展临床保护效力试验。即便通过“加速批准”通道(基于免疫原性)提前上市,企业也必须在上市后补充验证性的临床效力研究(Post-marketing Requirement),以证实其真实的防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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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欧盟EMA:从“唯血清学”转向“临床实证”
欧盟EMA在流感疫苗监管上经历了一次显著的理念升级,目前其标准甚至比FDA更为严格。
EMA 已经不迷信“抗体门槛”了。早年间,欧盟曾对流感疫苗设定了严格的血清学通过标准(如HI抗体保护率≥70%)。但在新版《流感疫苗非临床与临床指南》中,EMA明确承认血清学指标在预测临床保护力方面存在局限性,尤其是在老年人群及新型疫苗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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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流感疫苗免疫原性评价标准
在血凝抑制试验(HI试验 )中,血清转化定义为:接种疫苗前血清HI阴性(HI < 1:10),接种疫苗后血清HI ≥ 1:40;接种疫苗前血清HI > 1:10,显著升高:滴度至少升高四倍。血清保护率定义为血清HI ≥ 1:40的百分比。血清反应性血凝抑制试验(SRH试验)有其他标准。
针对新申请上市的流感疫苗(无论何种技术路线),EMA目前的指导原则是:不管啥技术路线,新疫苗上市首选做保护效力试验;要是实在没法做比如因客观条件限制(如流感季发病率过低)无法实施,EMA才允许考虑进行免疫原性非劣效试验,但前提必须是与一款已证实具有临床保护效力的疫苗进行正面PK,而非仅仅通过抗体达标即可。对于减毒活疫苗及新技术平台,EMA同样强调不应单纯依赖血清学数据。
最后是WHO:确立全球通用的“底线”。
世界卫生组织(WHO)虽不直接审批产品,但其发布的技术报告系列(TRS)为全球监管提供了基准。
在TRS No.927中,WHO认可在传统灭活疫苗评价中,HI和SRH(单向辐射溶血)抗体是有效的免疫原性指标,这和以前咱们国内的做法一致。
在TRS No.1004中,WHO明确指出,对于减毒活疫苗,目前尚无充分验证的免疫学替代终点。因此,建议在目标人群中开展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以实验室确诊流感为主要终点来评估其有效性。这一立场与CDE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几乎一模一样。
CDE 新规不是 “标新立异”,是顺势而为
看完国际上的操作就知道,CDE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并非“标新立异”,而是在评价逻辑上与国际主流监管机构实现了全面对齐,这背后的考量很实在。
过去,国内流感疫苗研发主要集中在传统灭活工艺,使用HI抗体作为替代终点是科学且高效的。然而,随着mRNA、重组蛋白、病毒载体等新技术的涌现,传统的“抗体尺子”已不再适用。例如,mRNA疫苗可能诱导更强的细胞免疫,而减毒疫苗依赖黏膜免疫。若继续沿用灭活疫苗的评价标准,可能导致“高分低能”(抗体高但防病差)或“低分高能”(抗体低但防病好)的误判。CDE要求回归临床终点,是基于科学原理的纠偏。
近年来,国内布局流感疫苗尤其是mRNA流感疫苗的企业众多。如果监管门槛仅停留在“做个几百人的免疫原性试验”,极易引发行业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概念炒作。通过设立“保护效力试验”这一高门槛,CDE实际上是在筛选真正具备技术实力和临床转化能力的企业,遏制“PPT造疫苗”的现象,推动行业资源向头部集中。
对于志在出海的中国疫苗企业而言,CDE的高标准实则是“严管厚爱”。如果一款国产疫苗仅凭国内的免疫原性数据上市,在申请WHO预认证或进入欧美市场时,往往会因缺乏保护效力数据而被拒之门外。CDE现在的要求,迫使企业在国内研发阶段就补齐这一短板,为未来产品走向全球市场提供了最核心的“通行证”。
未来展望
面对“新规大改”,企业肯定面临挑战与机遇。短期内,开展保护效力试验意味着研发成本将呈指数级上升(从数千万增至数亿元),周期也将延长至少1-2年。这对资金实力较弱的企业构成了严峻的生存挑战,行业将会迎来新一轮的洗牌。
而从长期来看,绝对是谁先搞定这个硬指标,谁就有护城河。对于头部企业而言,一旦能够完成高质量的保护效力试验并获得优异数据,将构建起极高的竞争壁垒。在政府采购、医保准入及国际合作中,拥有确证性数据的产品将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对于mRNA等新技术路线,新规既是挑战也是正名的机会。如果mRNA流感疫苗能够在头对头试验中证明其保护效力优于传统灭活疫苗(例如在老年人中表现更好),这将彻底打破市场对新技术的疑虑,加速技术的迭代与替代。
总的来说,CDE《流感病毒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流感疫苗监管正式进入了用事实说话的“实证时代”。这不是跟风,而是对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的接轨,更是中国疫苗产业从“跟随仿制”向“原始创新”跨越的必经之路。 从“看抗体”到“看保护力”,这一步走得艰难,但方向正确。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基于扎实临床证据的国产创新疫苗,不仅造福国人,更能从容走向世界舞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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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ijnans, Leonoor, and Bettie Voordouw. “A review of the changes to the licensing of influenza vaccines in Europe.” Influenza and other respiratory viruses vol. 10,1 (2016): 2-8. doi:10.1111/irv.12351
4.https://www.ema.europa.eu/en/guideline-influenza-vaccines-non-clinical-clinical-module
5.https://www.cdc.gov/flu-vaccines-work/php/effectiveness-studies/
6.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m/item/influenza-vaccine-inactivated-annex-3-trs-no-927
7.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m/item/inactivated-influenza-annex-8-trs-no-1004?ua=1
8.https://www.who.int/teams/health-product-policy-and-standards/standards-and-specifications/norms-and-standards/vaccine-standardization/influen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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