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非紧急的择期手术中发生死亡或重度残疾,并非无权称为医疗事故或医疗安全事件,而是其认定需经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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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尤其是卫健执法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仅凭结果直接定性。这与交通事故不同,手术本身具有医学风险,在无明确违规或过失的情况下,不良后果不等于事故。
交通事故中“离开现场”即可认定为逃逸行为,属于行政或刑事追责中的情节认定,而医疗行为的责任判定必须区分技术过失、管理缺陷、图利过度医疗与严重不负责任,不能简单类比。
现实中部分案件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确实存在以下问题:
鉴定机制独立性不足:医疗事故鉴定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与涉事医院存在潜在关联,影响公正性。
系统性管理问题被归为技术争议:如超范围执业、伪造病历、术前评估告知缺失、图利过度医疗等本属违法违规行为,常被鉴定为“技术过失”或“参与度较低”,规避刑事追责。
行政处罚过轻,刑事追责门槛高:即使认定为医疗事故,对机构罚款仅数万元,涉事人员极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形成“赔钱了事”的惯性模式。
病历真实性争议和证据固定难:手术过程不透明,病历可被修改,导致难以证明“严重不负责任”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阻碍医疗事故罪成立。
因此,虽非查处机关一律不作为,但确有以民事赔偿替代行政刑事追责的倾向,将本应属于机构管理失职或违法行为的案件降格为“医疗纠纷”,削弱了法律威慑力。这背后既有制度设计缺陷(如鉴定体系不独立),也有监管执行不力的问题,导致公众感觉“有猫腻”。
关键在于推动法技分理:法律层面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技术层面由独立第三方进行责任鉴定,杜绝“按曝分配”“赔钱免责”的现状。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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