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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警惕!入学“捷径”实为“陷阱”
自称“有门路”“能操作”,
可以“购买学位”“办理转学”,
这些人能相信吗?
这到底是“捷径”还是“陷阱”?
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谢某受陈某之托,找张某购买怀集县某中学初中部的学位。张某谎称其能够办理,但要收取16000元的“手续费”。谢某通过微信收取陈某转账后,又转账给张某。后因为学位问题未解决,同年9月底,谢某向陈某退还16000元。
2024年9月,张某被抓获归案。经查,2023年7月至9月期间,张某通过虚构有能力“找关系”帮他人办理购买县城小学、中学学位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款项合计人民币148000元 。
法院审理
怀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犯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张某向各被害人退还诈骗款项。
法官说法
子女能否进入理想的学校就读是父母关注的焦点。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家长对子女教育的焦虑心理,以“购买学位”“办理转学”为幌子,设下骗局敛财。
此类诈骗中,不法分子通常夸大自己的能力,通过谎称“认识领导”、虚构官方背景等,对家长实施诈骗,并以“操作见不得光”“泄露则事情办不成”为由,要求家长严格保密,阻挠家长与学校直接核实,促使骗局成功。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招生过程中,对入学条件、招生流程、招生名额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各位家长在子女求学过程中应保持理性,不轻信“独家消息”“内部指标”,遇到可疑情况及时与学校、教育部门核实,摒弃侥幸心理,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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