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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们的主人公,我们暂且叫张三,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1994年进辽宁某国企,一干就是三十多年。
她是那种典型的老国企人:早上第一个到,晚上最后一个走;车间没人愿意干的活,她一声不吭全包;厂里的年轻人换了几拨,她还在原地守着那台老仪器。
2025年1月1日,全国正式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张三看新闻时眼睛一亮,心想:「终于等到这一天,我还想多干几年呢!」
第二天,1月2日,她就掏出笔,郑重地写下《延迟退休申请表》,申请把退休时间从2025年8月15日延到2028年8月15日。
在申请理由一栏,她写得掷地有声:
「本人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热爱工作,愿意为国家、为企业继续发光发热!」
公司会议:一盆冷水
1月9日,公司开会,主题是「关于部分职工申请延迟退休的审议」。
人力总监念了一份名单,张三名列其中。
会议最后的结论是:
「考虑公司目前超编,岗位饱和,不同意张三等7名员工的延迟退休申请。」
那一刻,张三的心拔凉拔凉的。
她觉得自己被「嫌老」了。
「年轻的都没证上岗,我干得比他们还多,还教他们呢,凭什么不同意我?」
于是,张三不服,走上了漫长的申诉路,先申请仲裁,仲裁委说「不在受理范围」,于是她提起诉讼。
一审:延不延,要两厢情愿
法院听完双方陈述,查阅了所有文件后,说了句关键话:
「延迟退休这事,本质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简单说,国家给了你申请权,但没给你「强制延长」的权利。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白纸黑字写着: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
「协商一致」四个字,是灵魂。
张三能提,公司能拒。
只要公司拒绝的理由合理,比如「岗位饱和」「用工计划」等,法院不会认为违法。
于是,一审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上诉!
张三不服。她在上诉状里写道:
「我身体健康、技术成熟、热爱工作、响应国家号召;单位还严重缺人,雇了好多临时工,这不是浪费人才吗?我只是想多干几年,怎么就不行?」
她觉得自己不是为了钱,也不是为了名分,她就是舍不得这份工作,舍不得那台机器、那帮老同事、那种「被需要」的感觉。
二审:国家鼓励≠单位义务
二审法院看完材料后,依然给出清晰的结论:
「延迟退休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基于经营情况、岗位安排不同意申请,并不违法。张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辽09民终804号。
这件事情告诉所有HR几件事:
1、延迟退休不是权利,是选择。你能提,公司能拒。国家号召的是方向,不是强制。
2、别拿「热爱」跟制度谈判。热爱工作没错,但公司看的是成本、结构、岗位承载力,不是你的情怀。
3、别把协商当命令。协商的意思是:双方坐下来谈。不是你单方面决定。
4、退休不是被抛弃,是制度切换。法定退休是劳动关系的「自然终止」。你可以被返聘、签劳务、当顾问,但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结束。
5、现实一点的理解是:国家开放「弹性延迟退休」是为了给社会多一种选项,不是为了让所有人都「必须多干三年」。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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