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庭出现变故,祖辈与孙辈之间的亲情联系还能否如往常延续?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支持老人探望外孙的诉讼请求,明晰了隔代探望的法理依据与行使方式。
韦先生与朱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19年,朱女士不幸因病去世,两个孩子跟随父亲韦先生在昆山生活。朱女士的父母居住在西安,将对外孙的思念视为重要的情感寄托,一直通过视频通话与外孙保持联系,时常邮寄衣物、玩具,逢年过节还会通过韦先生的微信给孩子发红包。
自2023年下半年起,情况却发生了变化。韦先生开始拒绝老人与孩子视频联系,也不同意登门探望。多次协商无果后,老两口于2025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先生配合其行使对两个外孙的隔代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核心基础在于血缘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直系血亲,属于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这种天然的亲密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去世等因素而消失。它深植于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是维系家庭情感的重要纽带。
老人适度进行隔代探望,一方面能够缓解其因子女去世带来的创伤,获得情感慰藉;另一方面,也是让年幼丧母的孩子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有助于弥补情感缺失、减轻心理创伤,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这既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也与提倡尊老爱幼、重视家庭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相契合。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探望外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探望权的具体行使必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前提。考虑到两个孩子长期在昆山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明确探望应当在不影响孩子及其直接抚养人正常生活的原则下进行,并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习惯和接受程度。双方应在探望前充分沟通,避免产生矛盾,营造和谐氛围。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孩子的学业、生活等多方面需求,结合双方当事人意见,作出判决:原告可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末通过视频通话方式探望两位外孙,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每年暑假,原告可至外孙的经常居住地或与被告韦先生商定的地点探望五天,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被告须予以协助配合。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一特定对象的法定权利。对于父母之外的其他近亲属,如(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法律虽无明文规定,却属人伦常情。在法律规则存在空白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关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之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在平衡监护人监护权与老人情感需求后,判决支持合理探望,从而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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