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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孟德斯鸠有一句话,我觉得放在今天这则新闻上格外合适: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其实,胖胖写过很多次,人只要坐在某个位置上,手里攥着一点别人离不开的东西,心里就容易生出一种错觉:
他握的不是职务,而是生杀予夺的主动权,他执行的不是规定,而是自己说了算的规矩。
本来吧,那些明明写在法律里的清清楚楚的权利,到他那里常常变成一句“按我们这的做法”。
本来是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落到他们最末端,就可能变成某些人随口一说的要求,甚至演化成谁也说不清来源的“惯例”。
之所以有这样的感慨,是因为胖胖刷到了这样一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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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发生在云南曲靖三宝街道,一个普通农户吴某,想给自己2013年出生的二女儿办户口、上学。
按法律,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就应该登记,这不是谁赏谁的恩典,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落到他那里,变了味。
村里告诉他:
要给二孩落户,可以,先交两万元“计划生育押金”,还得签一份“绝育保证协议”。
协议内容大致是这样,你生了二胎,本来就该结扎,你没有按要求结扎,那就先交两万押金,三年内结扎了,可以退,三年内不结扎,或者再怀第三胎、不同意终止妊娠,这两万就作废。
吴某当时没钱,押金也一直没交上,孩子的户口就一直被卡着。
直到眼看入学在即,才东拼西凑交了两万块,2017年开了收据,2018年孩子户口终于落下一户。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就觉得奇怪了,2013年农村普遍默认允许二胎,2016年全面二孩,2021年三孩鼓励政策出来了。
新闻里的操作是什么?2017年还在卡二胎落户,还要求结扎,还敢收押金,还敢说“三年内不结扎押金作废”。
从2023年起,他父亲开始多次找村委会、街道办要这两万元。
村委会说:钱还在账户里,退不退得看街道办。
街道办说:你三年内没结扎,还在2018年生了三胎,属于“违约在先”,“押金大概率无法退还”。
用他们自己的话总结就是:
钱是你的,权是我的,解释权当然也是我的。
从头到尾,不是协议有多详细,而是那股理直气壮的违法:
好像不是他们拿户口做人情,而是这家人欠了他们一个服从的态度。
什么叫“违约在先”?谁先违法在前?
这事如果只听官方说法,你会以为是这么个逻辑:
我们村规民约规定得明明白白,你自愿签字、交钱、没按约定结扎、还多生了一个,这是你违约在先,押金当然没收。
但问题是,在你讨论违约的前提之前,要先问一嘴:这个协议本身是否合法?
户口登记,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户口登记条例》写得明明白白,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就要登记,早在1988年,公安部和原国家计生委就已经联合发文,禁止将“计生证明、超生罚款”与户口登记捆绑。
换句话说,给不给你落户,不可以当成一种交换条件,更不可以拿来“做买卖”。
在这样的前提下,村委会干了什么?
它把一个本不该附加条件的权利,硬生生拴上了一个两万元押金和绝育保证的绳结。
这不是补充规则,而是私自给法律加码。
这个协议可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民事合同,也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而是本身就严重违反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再谈违约,就显得很可笑:
权力一旦先违法,按理说就没有资格拿契约精神去教训弱势一方。
你拿一个违法协议去要求别人诚实守约,这不是很讽刺?
这简直是倒打一耙的模范操作!
这波操作,把许多基层的真实面目暴露得一干二净。
所谓你自愿签的,在现实中是这样的逻辑:
不签,不给你出具证明,没证明,你孩子上不了户、上不了学,你是想和我讲法?还是先让孩子有学上?
当一个父亲站在这样一个十字路口时,他脑子里想的真的不会是这份协议是否合规。
他只会想:先把孩子的事办了,其他的以后再说。
所以,这不是两个平等主体充分协商之后的自愿签署,而是典型的被自愿:
你可以说“不”,但说“不”的代价,是你的孩子要为此承担后果。
凡是靠卡住弱点逼出来的笑脸和签字,这能是什么体面的程序?
这不就是一种披着纸面合法外衣的胁迫。
街道办说,“收取计划生育押金,本质上是基层为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而采取的保障手段。”
这句话是非常值得细品的。
如果说法属实,那这样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不就是:
你能不能想办法把人管住,管不住,就要有手段,押金、罚款、保证书、结扎指标,就顺理成章成了“手段”的一部分。
问题是,政策本身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向,从“限制”变成“鼓励”,这些曾经作为“工具”的东西,有没有被真正清理掉?
从这次事件看,很明显没有。
国家政策已经到了“欢迎生、尽量生、多生也没事”的时代,但有些地方还停在“你多生一个我就罚你,还要你自己消灭掉”的年代。
时代往前走,但权力的某些惯性却往回拉。
某些地方仍然把当年的粗暴做法,当成现在赖账的理由:
你当年没有按我们的要求结扎,现在押金就别想拿回去。
过去为了完成任务搞出来的东西,在今天摇身一变,成了继续盘剥普通人的依据。
这就像一种已经被宣告错误的思想,还在基层以“惯例”的形式活着:
上面不再主张了,下面还在吃老本。
是,很多地方已经习惯性地把“村规民约”当成挡箭牌,凡是说不清的,往“村规”上一挂,凡是上位法不允许写的,就干脆写进所谓的章程,只要在村民代表会上举过手,就被包装成了“民意”。
再怎么说,这都该有边界。
最基本的一条是:任何“民约”,不能否定公民在法律上的基本权利。
你不能用一个村里的约定,去推翻《户口登记条例》。
你不能用一纸章程,去把依法落户改写为交押金才许可落户。
否则,就变成了在小范围内合法化侵犯权利。
像当被问及押金设立是否合法时,有人说:
“因依据村规民约设立,无需向街道报备。”
这话翻译过来就是:只要我们自己在小范围内达成共识,就可以不被更高层级的监督。
这一套要是默认下去,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以后只要形成“村里统一意见”,是不是就可以给任何权利再加价?
胖胖还看到一句话:
“押金大概率无法退还,但钱还在账上。”
是不是大概意思是这样?钱是你的,但能不能还你,看的是我们的“态度”而不是制度。
按理说,如果协议本身违法,就谈不上“没收”。
如果钱只是押金,达到条件就应该如数退还。
可现实据他们所说,是:
钱收走了这么多年,一直静静躺在账户上。
不是丢了、不是花了,就是不退,退不退,不是看法律,而是“看他们决定”。
这种状态,比直接说“钱我们已经用掉了”还让人不安。
至少后者还算是一种明目张胆的错误,前者则是一种随时可以翻脸的暧昧不清。
对普通人来说,便是这种不确定性。
你不知道该往哪儿申诉,不知道该找谁负责,不知道自己究竟是遇到了制度问题,还是遇到了个别人不讲道理。
但你隐约会意识到,钱在账上,却不再被当成你的钱。
一个为孩子上学发愁的农户,在他们语境下,有没有真正的选择权?他可以不签吗?他可以不交吗?他有能力请律师、查法规、和对方据理力争吗?
都不能。
那些握着审批、盖章权的人,又是怎么练就这种对他人命运的冷漠的?
他们可以把公民应当无条件就享有的权利,变成“有条件的交换”,怎么弄的?
是怎么用“完成工作任务”当成侵权的理由,可以用“村规民约”去抵消法律法规的?
在“钱还在账上”的前提下,他们依然拒绝退还,他们可以把权力的越界,包装成对“违约者”的惩罚。
任何一个被“握在别人手里”的权利,只要找得到一个看似合理的借口,都可能被加上价格。
这是一种恶,你以为自己是在兑换权利,对方却是在试探边界,看这个你们能容忍到什么程度,看普通人还能不吭声地忍多久。
法律不是摆设,程序不是累赘。
户口登记从来不是谁的“恩赐”,也不是基层可自由裁量的“筹码”。
这种基本常识,如果在最末端的执行层被随意改写,法律就会沦为纸上谈法。
再说了,任何层级的规则,也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村规民约也好,内部操作细则也好,可以细化,可以补充,但不能剥夺、不能加码。
否则,所谓自治就会演变成封闭小圈子里的自导自演。
“他自己当初签的”、“他没按约定结扎”、“他还生了三胎”,这些话,谁在制定这些约定?谁有资格说这句话?谁才是真正被迫缩在角落里的那个人?这也都需要质疑!
两万元押金,在一些人眼里,也许只是一笔小钱,但对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来说,是半条命,对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是一面镜子。
照见的不是某个村委会的脸面,而是我们能不能认真对待那一句朴素的原则:权力不是谁的私产,孩子不是谁的筹码,
不该拿来做交易的东西,就永远不该被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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