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108号 )明确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SDPR-2025-0140024。微信 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予以转发供参考。
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搬运工人的工龄计算和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函
(83)鲁劳薪字第124号 1983年5月11日
德州地区劳动局、交通局:
我们收到德州市交通局(83)德交字第5号《关于老搬运工人工龄计算的通知》的抄件后,做了研究,认为该通知没有分清“连续工龄计算”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所作规定不妥。
关于“连续工龄计算”,全国总工会1962年12月5日(62)生活字第617号文件规定:“解放初期由工会组织集体生产的搬运、建筑工人,后转入国营企业的,其连续工龄可从工会组织起来算起。其中由工会组织起来集体生产的含义是:解放初期由工会组织的搬运、建筑工人集体生产,收入除留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余部分支付工人工资;而不是指参加了工会组织,仍是个体生产或以包工分红性质为主的。如果是自行找零活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固定在一个企业时算起。”
关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1981年7月18日,省劳动局对济宁地区劳动局的复函指出,搬运工人“由县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提取积累,工人以工资形式支付报酬的,应从县统一管理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时间。”
为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请你们按上述规定与市交通局研究,对该通知不当之处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分别告知省交通厅和省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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