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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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福建师范大学历史学教授唐文基先生,因病医治无效,在福州逝世,享年89岁。为寄托哀思,本期公众号特推送唐先生《明代粮食仓储制度》一文,以资悼念。
唐文基,福建福州人,1961年毕业于厦门大学,1965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1972年调入福建师范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福建历史学会副会长、福建省地方志学会副会长、中国明史学会理事、《明史研究》常务编委。代表作品有:《乾隆传》《明代赋役制度史》《福建古代经济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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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粮食仓储制度
历代王朝都重视粮食储备,明朝亦不例外。但对明代粮储制度,迄今无专论。本文仅就此作初步探讨。
一、明代粮仓类型
明朝粮储实行分级储粮的多仓制,分中央政府控制的国家粮仓和地方粮仓,还有藩王的王府粮仓。
(一)国家粮仓——京仓和水次仓
中央政府控制的粮仓又分两种:一是用作军队饷粮、官僚禄米、王室享用粮的储备仓;二是专门作转运各地输京粮食的水次仓。
明初定都南京。洪武年间南京是明国家粮仓所在地。据《明太祖实录》卷五四载,洪武三年七月,命户部设军储仓二十所。而《万历会典》卷二一则将南京军储仓的建置,载于洪武四年。这一矛盾只有一种解释:三年下令建仓,四年建成。洪武二十八年,又下诏建皇城长安、东安、西安、北安四门仓。洪武年间,南京粮仓规模不大。宣德时才扩大规模,增加储粮量。嘉靖时督饷南畿副都御史万士和说:“国初南京仓庾不过数处。宣德以后增置渐多。见有三十五处……总计三十五仓,共厥五百九十余座,约容米五百七十八万石。”
永乐迁都,北京成为明朝政治中心。为了供给京师人数众多军、政人员的粮食,明朝在北京建置足够的新粮仓。永乐七年明成祖下令建北京金吾左右等37卫仓。十三年,又令在运河北端通州张家湾起盖仓厥70间,名通济仓。宜德六年,令添置北京及通州仓。正统元年,定通州仓名,新城内为大运中仓、大运东仓。大运东仓仅有神武中卫1个仓,其后大运东仓取消,神武中卫仓并入大运中仓。旧城内为大运南仓、西仓。从而,中央粮仓形成京仓和通仓两个系统。据明《万历会典》卷二一《户部八》记载,降至万历时,京、通二系统粮仓共计68个,其中京仓52个,通仓16个。嘉靖时阮鹗说:通州“且新旧二城,周围不下十数余里,中设大运,仓厥不下七百余座,内储军粮不下数百万石”。差不多同时的张治也说:“邦畿之内,泰庾十一庾,列而为厥,厥凡千四百二十有四。厥比为楹,楹凡七千一百……”不论是京仓抑或通仓,都是设在卫所的驻地。这是因为,中央粮储主要是供给军饷,在军队驻地建仓,既便军粮支应,又便于防范。阮鹗曾说:“臣惟通州一城,实漕运襟喉之地……昔于其地多建仓庾,以丰储积,而复屯兵二万五千以守之者。”
明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另一类粮仓是水次仓。水次仓座落在运河岸边,有徐州、淮安、临清、德州和天津。它的存在及发展变化,与运河凿通及漕粮运输制度紧密相关。明朝漕粮运输,先后实行过支运法,兑运法和长运法。永乐年间实行支运法,淮安、徐州、临清作为支运法的转搬点,仓储粮较多。宜德四年经调整后,淮安仓贮粮增至150万石,徐州仓增至250万石,临清仓增至150万石。宜德六年,明朝实施漕粮兑运法,湖广、江西、浙江、南直隶各府州以及山东、河南诸处百姓,不必再运粮赴原指定粮仓纳粮,只要在附近水次将税粮兑与专门运粮的漕军,另加耗米若干,然后由漕军负责运输和缴纳进仓。兑运法实行后,支运法依然存在,只是数量逐渐减少。据统计,正统二年,漕运粮共450万石,内兑运粮280万余石;支运粮,淮安仓55万余石,徐州仓34.8万石,临清仓30万石,德州仓50万石,共约169.8万石。成化年间实行长运法,其办法之一是,将淮安、徐州、临清、德州仓的支运粮70万石,就水次兑与军船,名为改兑。漕运办法这一变化,临清、德州等仓不仅储粮数锐减,而且从水次仓变成了预备仓。万历《明会典》卷二七载:
预备米一十九万四千四百石。临清广积仓,山东五万四百石,河南六万石;德州仓山东六万石,河南二万石……如遇各府俱有灾伤,就将二仓贮预备米内支运,务不失四百万额数。
至此,临清、德州仓的作用,是在各地发生灾情,漕运京粮不足400万石的情况,从这两仓支运预备粮,以补足400万石漕粮。准确地说,成化以后,临清、德州二仓是作为京、通二仓的储粮后备仓而存在的。
(二)地方粮仓——常平仓、社仓和王府仓
明代地方粮仓,有官办的常平仓,也称预备仓;有民办的社仓,又称义仓;还有各王府的私家粮仓。据万历《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八》“两直隶府州县都司卫仓”和卷二二《户部九》“各司府州县卫所仓”记载可知,明朝各地方储粮仓,有属于各布政使司的储粮仓。如山西布政使司直辖有79仓,陕西布政使司直辖有42仓,四川布政使司直辖有21仓,云南布政使司直辖有26仓,贵州布政使司直辖有11仓。而山东布政使司带管的有辽东仓多达58座。这都是明朝驻有重兵的地方。而府、州、县也各有自己辖管的粮仓。宣德七年巡抚湖广监察御史朱鉴说:“洪武年间各府州县皆置东西南北四仓,以贮官谷,多者万余石,少者四五千石。仓设老人监之,富民守之。”其实,明太祖虽下令各地设立常平仓,但并未普遍执行。从万历《明会典》记载可知,某些府、州、县就没有预备仓。如南直隶各府中,常州府无粮储仓。据《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五载,洪武二十二年正月“革常州府太平仓、宜兴县大军仓、无锡县亿丰仓、江阴县和丰仓、北平府广平仓。”同年八月又罢湖广襄阳府均州广盈仓、淮安府南琐坝仓、东新西仓、大军仓、邳州仓、松江府太平南仓、军储北仓、保定府广盈仓。因此,洪熙元年六月,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向新继位的宜宗建言,“宜遍行天下,申明(预备仓)旧典”。各地办理预备仓最有成效的,当属江南巡抚周忱。宜德七年,他在苏州府建立济农仓。仓储粮来源,有官仓储粮,有漕运中搏节的耗米,有搜剔出豪右侵占的绝户田的田租,特别当年,周忱奏准,原在南京支俸的北京军官,改向苏、松、常三府支领,这就是“京俸就支法”。从中省下的起运南京粮运费,拨给济农仓。苏、松、常三府节省60万石。正由于周忱济农仓甚有成效,《明史·食货志·仓库》赞之曰:“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他人不能也。”
成化七年,明朝颁令,要求各地方按照乡村“里”(明制每里110户)数储积粮额:“每里积粮三百石或五百石。”弘治三年,明朝更定按里积粮的标准:“有司每十里以下,务要积粮一万五千石,军卫每一千户所,积粮一万五千石,每一百户所三百石。每三年一次查盘,有司少三分者,罚俸半年。少五分者,罚俸一年。少六分上者,九年考满降用。军卫不及三百之数者,一体住俸。”积储总是要与生产消费状况相适应。这种不分南北,不计丰歉,不问产量,一律按里计储,每里平均积粮1500石,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指标,地方官要受处分。这完全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政令。时人刘麟以广平府武邑为例,提出异议。他说:“今使九州一律,势岂能同。若北方郡县,每里必取一千五百之数,十里百里,以数而推,地至百里,粮至一十五万,北方里社,户口几何?生产几何?常赋几何?词讼几何?是就其耕桑所入,尽数取之,不足以充前数。即以武邑一县言之,原额二十五里,三年例该积谷二万五千(石),常出常赋,三年不过七千余石,今欲至二万五千,则是额外巧取,倍于常赋数多。其他州县,亦多类此。”按刘麟所说,武邑县额定的每年储粮,竟超过常赋三倍,这当然要遭到人们的反对。此后,明王朝不断修改地方储粮量。弘治四年二月,礼部尚书周洪谟上疏建议预备仓积谷标准,说:“宜立定规,通行天下,凡积粟以一万石为率,遇大丰年官积谷十之三,中丰年十之二,下丰年十之一。积之久,十里小县可至十万石,百里大县可至百万石。凡府州县官考满,以积谷盈欠为殿最。”周洪谟建议不同于弘治三年令。他不是按里积储,而是按每年收成状况计储。大丰年积储收成的三分之一,中丰年十分之二,小丰年十分之一。这种积储方案有一定合理性。降至嘉靖二十四年六月。户部提出郡县积储粮食的新标准:“……如弘治三年则例减去一半。如十里以下积粮七千五百石,二十里以下一万石,一百里二万五千石,二百里以下三万五千石。照地里之大小以为积谷之多寡,而为有司之劝惩。过数者具奏旌擢,不及数者罚俸降黜有差。”万历五年,明朝再次更定各州县积储定额:“酌定上中下三等为积谷等差。如上州县每岁以千石为准,多或三、二千石,下州县以数百石为准,少或至百石。”从弘治至嘉靖,再降至万历,历次更定的州县储粮额,逐步减少。这是明代社会经济状况逐步恶化的反映。
这里要谈一谈明代军队卫所粮食仓储管理体制变化的问题。明初宣德十年,宣宗下诏将全国大部分军卫仓,改由地方官管理,“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仍旧”。此后,各地军卫仓陆续执行这一命令。正统元年,陕西行都司甘州中等13卫所仓改隶陕西布政司。正统三年二月,福建福州府福清县镇东卫仓改作福清县仓。而同年十一月,山东登州府等各卫也进行改制,将各卫所仓改地方仓,分另隶属于海州、文登、莱阳、即墨、莱州等县。正统六年又令福建各卫所仓改隶地方有司。景泰二年改贵州永宁卫仓隶四川布政司。据此,大部分军卫仓并入地方粮仓。
明代各地方另一类粮仓是为社仓,或称义仓。明中叶章懋说:
宣(德)正(统)以来,岁或不收,而生灵嗷嗷,无所仰给。朝廷始用之议,令天下郡县,劝募富人入粟于官,以为荒备。其输粟至千石者,赐以玺书,旌为义民。时无锡薛侯理常,乃作大仓于县城之南数里,仓岭之下,储谷以万计,又谓之义民仓。
据此可知,明代社仓始宜、正之际。无锡县是最早实施社仓制度的地方之一。据《英宗实录》卷二○记载,正统元年七月顺天府推官徐郁说:“建立义仓,本以济民,然一县一二所,民居星散,赈给之际,拘集动淹岁月,不免饿莩,乞令所在有司,增设社仓。”但是,社仓是由当地百姓,特别是富室自愿出谷建立的。一些人不愿作此义举。明中叶靳学颜说:
言社仓者,此曰官户,当优免我也!彼曰召役,何科扰我也!又田多者,曰我不愿赈于后,亦不愿出于今也。如是不过贫民下户之输无几矣。
嘉靖八年,明朝题准,令抚按官于各处设立义仓,具体办法是:
1.20至30家约为一会。会设社首、社正、社副。社首由家道殷实,素有德行者担任。社正由处事公平者担任。社副由通书算者担任。
2.月朔、望一会,筹谷上仓。“分别等第,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加耗五合入仓。”
3.社仓由“上等之家主之”。
4.但遇荒年,“上户不足者量贷,丰年照数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复还仓。
5.“各府州县造册送抚按查考,一年查算仓米一次。若虚即罚会首出一年之米。”
显然,明王朝这一命令带有理想主义成分,实际上是难以推广的。因此,嘉靖八年以后仍有人在呼吁立义仓。
在地方粮仓中,还有另一类粮仓——王储粮仓。这是明朝宗室亲王的私人粮仓。明制,皇帝诸子封为亲王,赐以丰厚禄米,当然要 建仓储存。洪武九年二月,朱元璋亲自赐诸王粮仓名:秦府曰广丰、晋府曰广盈、燕王曰广有、靖江府曰广益。当然,各亲王每年禄米数量不等,又经常变化,多者万石以上,少者仅有数百石,厚禄的亲王库藏粮食是很多的。洪熙元年三月,赵王高燧奏,旧存禄米12万石在京师,要求运赴王府所在地彰德。仁宗答覆,勃户部于彰德附近仓内支粮米12万石送王府,原在京之米“朝廷留用”。由此可见王府粮仓储粮数。据万历《明会典》卷二二《户部·仓庾二》记载,至万历时前后存在过26个王府粮仓。当然,这类粮仓是宗室的私人所有,它的命运和主人的命运息息相关,所谓“皆以国除革”。
二、储粮的来源
国家粮仓和地方官办常平仓的粮储,主要来自农业税粮。明制,各地缴纳的农业税粮分作两大部分:存留粮和起运粮。存留粮就是地方常平仓储粮的主要来源。而京、通中央粮仓收纳全国各行省和南北两直隶起运京师的税粮。据《明实录》记载,永乐八年,运达北京的税粮为201万石。此后,永乐一朝基本维持在200万至257万石。而十三年高达642万石,十六年464万石,十八年却突降至47万石。宣德年间输北京税粮数额波动较大。最低的是宣德元年239万石,最高是七年的674万石,其他年份是在338万石至553万石之间波动。正统、景泰年间每年输京粮都在420万石至450万石之间。成化时,多数年份是370万石。从成化二十二年始至嘉靖年间,每年输京粮固定在400万石。而隆庆以后,因灾减免,以及本色米改征折色银等因素,输京粮食常不能保留400万石常数。如隆庆二年只有271万石,泰昌元年仅263万石,天启元年是247万石,三年是268万石,五年是299万石,六年是295万石。明制,各地输京税粮,其中六成人京仓,四成人通仓。以成化时为例:“兑运,成化三年秋粮三百二十六万石。淮安、徐州、临清、德州仓支粮七十四万石……兑运米以十分为率,京仓收六分,通州仓收四分。支运俱通州仓收。”嘉靖时,据报告:“至京、通二仓者,大约每年不过四百万石,内该正兑米三百三十万石,京仓七分,通仓三分。改兑米七十万石,京仓四分,通仓六分。二项总计,每年京仓二百五十九万石,通仓一百四十一万石。”
除农业税粮之外,明朝官方储粮的来源,还有如下几个方面,它们在储粮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虽不大,但也应该叙及。
籴买。籴买本钱由政府提供。洪武年间,明太祖多次用大明通行宝钞籴粮。特别是洪武二十三年遣老人运钞籴粮的有:五月以钞79.1万锭赴湖广籴谷;六月以钞155.39万锭赴江西籴粮,以钞21.468万锭赴青州籴谷;七月以钞20.46万锭赴济南籴谷;十月以钞40.8万锭赴福建籴谷,以钞24.6万锭赴苏州府长洲籴谷。降至明中叶,籴粮储仓主要是边境地区实行,而且因宝钞严重贬值而被排斥于流通领域,明政府主要用白银或官布籴粮,而且有时由地方政府出资籴粮。如景泰三年九月,命户部输银各5万两赴宜府、大同籴粮备军饷。景泰五年,户部报告,大同府万亿库见有银31万余两,阔白布52万余疋,建议以此两项为本籴粮,以实边储。除官府直接出面购粮外,有时还召商籴粮。如成化二年,依给事中丘弘建议,拨淮安府库赈济银2万两,遣官召商籴米,分储临清、济宁、德州及凤阳、淮安、徐州、邳州等处。正德五年十一月,运银十万两赴大同“召商籴谷”。但召商籴粮中弊端不少。如有人窜名冒领籴粮银而后“侵逃”,有的则未能如期交粮,有的所交粮质量低劣,有的则短少斤数。嘉靖四十年,总理蓟镇宜大粮饷户部右侍郎霍骥建议六条:第一,应召商人须“有名旧商”联保;第二,籴粮价格应根据路程远近,收成丰歉;时价低昂等因素确立;第三,严格校量斛秤;第四,严格纳粮限期;第五,应依“呈样”按质纳粮;第六,受纳时管粮官应亲临仓场监督。这些规定严格了召商籴粮的相关制度。
开中盐粮。明朝开中制度规定,商人可运粮到指定粮仓,报中纳粮,换取盐引。此法始于洪武三年,明朝批准山西行省报告,允许商人于大同仓纳米1石,太原仓纳米1.3石,然后发给盐引(时每引200斤)。这些粮食不是商人出资购买的,而是陵县、长芦等地积储的“夏税秋粮”。换言之,这时商人开中盐粮,只是起到督边粮的运输作用,商人只是在粮食运输过程中赚取利润。随着开中法的推移,逐渐出现了商人购米上纳开中的情况。
捐纳。无论官吏军民僧道,都可以通过捐纳粮食,得到朝廷嘉奖或为官作吏。百姓捐纳:“祖宗设仓贮谷……凡民愿纳谷者,或赐奖为义民,或充吏,或给冠带散官。”究竟是奖为义民,或充吏或给冠散官,就要依捐纳数量而定,其标准则因时因地而异。如景泰三年,广西军民人等纳米于庆远等府粮仓,民纳500石给与冠带,纳1千石的军丁、军余、舍人授试百户,百姓授巡检,当地土人授本县县佐。成化十一年,湖广、江西百姓,仓余纳米300石给予正七品散官,纳250石者正八品散官,纳200石者正九品散官。成化十二年八月,浙江捐米作吏标准是:纳150石充承差,纳200石者充知印,纳100石者充三司典史,纳70石者充各府及运司吏典,纳50石者充理问所等衙门吏典,纳30石者可以充杂职衙门吏。各地生员只要捐米还可以入国子监读书。官吏捐纳也可免考核。如成化九年,令直隶保定等府州县,“两役考满吏典,纳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办事考试,就拨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带办事”。各级军官也可以通过捐纳而擢升。如景泰三年定例,正千户以上包括指挥同知,纳800石,副千户以上纳600石,各升级;总旗纳600石,小旗、舍人纳700石,军余纳800石,都可以升为试百户。和尚捐纳可以当僧官。景泰五年三月,兖州府原僧纲司都纲病故,和尚觉兴纳米700石补得该职。嘉靖二十三年十月,明朝颁令,阴阳官纳米200石给予正九品,纳300石给正八品,纳400石给正七品,俱散官。各土司流官、土官同样可以纳米得到“封赠本身并父母妻室”。
纳米赎罪。明朝规定,杂犯死罪以及杂犯死罪以下,都可以纳米赎罪。但纳米标准因时而异。如永乐三年规定,杂犯死罪纳米110石,流罪三等纳米80石,徒罪三年纳米60石,最低的笞罪纳米10石,就可以免予罪罚。景泰四年四月,降低了纳米赎罚标准:杂犯死罪纳米60石,三流并徒三年者纳米40石,其他罪也相应递减。
明朝为增加粮食的储备,想尽各种办法。其中捐纳实质就是卖官,它导致了明朝吏治的败坏。而纳米赎罪则促使社会治安恶化。这些均可谓饮鸠止渴。
三、粮储的管理
明朝粮储实行多头管理。《明史·食货志·仓库》云:“京仓以御史、户部官、锦衣千百户季更巡察。外仓则布政、按察都司关防之”。也就是说,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所辖粮仓,都是监察机关、财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共同监管。另据《明史·职官志》载,巡视仓场是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责之一。宜德三年,正式于在京各仓添设经历一员,监督仓粮收支。经历是都察院属员,正七品。户部衙门中主管粮储的是云南司,经管有京师府军、府军左、府军右、虎贲、左忠义、右忠义、前泰陵七卫仓以及大军仓、皇城四门仓以及临清、德州、徐州、淮安、天津各仓。宜德五年还设总督仓场一人,命户部尚书李昶任此职,掌在京及通州等处仓场,“专督其事,遂为定制。此后或尚书,或侍郎,俱不治部事。”也就是说,总督仓场是由户部尚书或侍郎担任,任此职者不理户部其他政事,专管所辖北京和通州的国家粮仓。正统五年,令总理京、通仓的侍郎兼提督临清、徐州、淮安等处仓粮。在留都南京,另设总督(总理)粮储一人,衔都御史。嘉靖二十六年以后,则以户部侍郎加都御史衔总理南畿粮储。嘉靖三十七年,由于苏、松、常、镇四府“赋繁民巧,积逋巨万”,因而增设山东参政一员,专督四府税粮。这些总督粮储大员职责,史无明文。但依大量文献资料判断,大体有三:第一,掌握粮储消涨动态,及时向皇帝奏报;第二,对增加粮储的办法,如籴买、开中纳粮、捐纳等具体措施,提出建议;第三,对必要时非常规的储粮动用,如赈灾、平粜、调拨等,提出具体建议。
对粮仓的内部管理是粮储管理的重要方面。为此,明朝直接派员进入粮仓监督。永乐十三年淮安仓建成,明成祖令户部遣主事一员进仓提督收放,后又添加户部郎中。宣德十年令,监管粮仓的户部郎中、主事三年一代,正统十四年改为三年一代。从文献记载可知,户部派驻各粮仓的郎中、主事增减不常。各地方粮仓或设管粮通判、县丞、都事等管理。正统三年二月,英宗谕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今命尔同内官李德等于在京及通州仓分监督仓官人等,公同收支粮米”,这开了明朝太监监督粮仓的先河。正德六年五月,据报告,由于粮仓监管太监越设越多,“临清、京仓总监、督(监)凡四十一,公庭坐不能容,至分班轮日。通(州)仓及淮、徐水次亦不减此”。降至明中叶,明朝不得不逐步撤减监仓太监的人数。粮仓中员役,有仓大役、仓副使、攒典、斗级、库子、仓脚夫、余丁等。各仓人数不等。
明朝对粮仓的管理,着眼于粮储的安全,严防亏损、侵盗。
首先,建立储备粮收支的严格制度。洪武四年,明太祖批准刑部提出京师内外所有仓库银粮金帛等物放支,规定“内则中书(省),外则行省,第其字号为符券,而后出之”。洪武二十六年颁布了粮仓收支条例:
一、京卫所仓粮见数,注明其字厥原收其年秋粮米若干,再经户部攒造印信文册送交内府;
一、凡卫所支过月粮,应由本卫具手本奏进,同户部委官于原进册内注销,并报本部“知数”;
一、其在外仓厥,凡有勘合放支,亦须禀提调正官,眼同支给,至年终将支过数目,同现有实数、通行开报,以凭稽考。
应该说,仓粮收支的上述规定,是比较严谨的。宜德七年,苏州知府况钟建议,为防止仓官在收粮时侵欺,使用一种“勘会通关纸”。纳户在纳粮后,仓官应发给当日填写的“通关”,“付纳户收领,回县缴送府州,对比硃墨、字号相同,然后缴该(户)部,如此则税粮易清,奸弊顿革”。明朝准行。尽管如此,在仓粮收支中,侵欺事件仍不时发生。最通常是揽纳户侵欺。在税粮缴纳时,小农户数量少,往往是每若干户凑在一起,将其税粮委托一种叫“揽纳户”的人代为缴纳,另加若干揽纳费用。对于这批揽纳户,明《大诰》规定:“揽纳户揽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库纳足,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追物还官,然后处以重刑,籍没家产。”永乐十五年,更是下令禁革揽纳户,要求纳户都要亲自上纳。此外,对于纳粮时在粮食中掺水、掺糠等行为,也作处罚规定,以确保储粮质量。对于仓储粮支出中卖放、偷盗行为,惩治是严厉的。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卖放浙西秋粮190万石,被明太祖处以死刑。同案犯龙江卫仓官康名远处以挑筋去膝盖之刑。半年后,康又在仓粮支出时,偷粮筹,盗卖仓粮,终被严惩。此后,明朝多次颁令,严禁偷盗仓粮。如弘治三年规定,各边仓库有盗粮400石以上,有分文武官员吏典计库人等,斩首示众;不及400石者,本身并子孙永远充军。
其次,建立仓储粮查盘制度。查盘有定期、不定期两种。如嘉靖四年令“每年春季,(各处抚按官)各将所属上年收过谷石实数,奏报户部,时常稽考,以凭赏罚”。这是定期查盘,目的是要了解各粮仓储粮的实际数字。如万历八年规定,“各抚按官查盘积谷实数,分别府、州、县总、撤实数填注,每年终奏报。其更代官候交盘明白,方准离任”。临时查盘有时是中央派员到各粮仓查盘。这种查盘多因某种事故发生后进行,如粮仓失火或储粮大量霉烂而被迫举行。天顺四年六月雷火烧毁蓟州仓厥4厥,霉米6.78万余石,户部遂委官查盘,便是一例。
厘定加耗标准。明朝规定,夏税每年五月十五日开仓收粮,七月终收齐。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收齐。由于粮食库存中常被鼠吃或发生霉烂等损耗,因而在收受粮食时要加征一定的耗米。成化以前,耗米征收没有固定标准。成化二年九月,南京管粮都御史等建议,“今后每石尖平通算,耗米八升,俱令平斛收受,纳户亲自行概”。成化十二年,京、通二仓征收耗米,每石也确定为8升,“乞立定例,永为遵守”。但是,江南苏州、松江、常州和浙江的白粮,进仓时每石加耗7升。
粮储安全保护措施。为了粮储安全,明王朝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如下两项。第一,维修仓厥。各粮仓吏员,不仅要对储粮的安全负责,平时也负有修葺仓厥的责任。景泰三年,明朝令各仓监收官员严督官攒库斗人等,修葺仓场,“坐视瀹没粮草者,孥问追陪(赔)”。南京工部还设有修仓主事一职,专职仓厥修缮。第二,加强仓厥安全保卫。明朝规定,非纳户及有关之人,不许随便进入仓版。各仓门以致仕武官两员,率老幼军丁10名看守,半年更代。仓外置冷铺,以军丁3名巡察。淮安常盈仓、徐州广运仓俱在城外。景泰四年,流民于粮仓附近“趁食者众”。明朝遂于两仓设操军轮班防守,并于淮安、徐州两仓周围筑城加以防护。
四、明朝仓储粮的用途
明朝在中央的和地方设置了众多不同类型的粮仓储粮,其用途是多方面的。
南北两京粮仓和各地方预备仓的储粮,主要是供给军饷和官吏俸禄米。如中央粮库通州大运仓“内储军粮不下数百万石”。嘉靖时,户部尚书梁材说,每年京师各卫官军人等,每月于京、通两仓“该实支米该二十三万石。除两个月折色外,京通二仓各支实米四个月,粟米一个月,此则每岁出入之数矣”。换言之,京通仓每年要供米、粟共115万石。据嘉靖二十三年十二月户部条陈,“南京各卫仓米约四百五十万石,每年官军俸粮仅用七十五万余石”。各地方预备仓则担负供给各地卫所军饷的任务。如永乐十四年正月,福州闽清县报告,“本县及福清粮岁皆分运福州、镇东二卫”。同年五月,据重庆地方官报告,“今贵州都司各卫所俸粮俱于重庆民仓支给”。景泰六年,户部奏,直隶凤阳府、寿州、泗州、宿州并毫县的州县仓“原收粮供秦、泗、宿州、武平等四卫官军”。等等。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水次仓,所储粮食本来是用以转运往京师。但是,漕运兑运法实施后,这几个水次仓要支应承担漕运的官军行粮。明中叶马昂说:“运粮官军行粮……江北凤阳等八卫所,并直隶庐州、安庆、陆安、滁州、泗州、寿州、仪真、扬州八卫,俱于淮安仓(每人)支米麦二石八斗;高邮、淮安、大河、邳州、徐州左六卫,俱于徐州仓支米麦二石六斗;遮洋船并南京水军左等八卫,于南京各卫仓,大河等五卫于淮安常盈仓,山东于临清仓,俱支米二石四斗;德州、天津等九卫,于德州仓支米二石。”
洪武年间,南京各衙门,包括应天府,一品至未人流官员共1671名,岁支俸约14.8万石。而弘治元年三月,左都御史马文升报告,“在京岁支王府六部等衙门官吏监生人等食米五万七千八百九十七石”。永乐以后,官吏俸禄部分折钞发放,所以粮食支放数量减少。这些俸禄都是从国家粮仓中支取。正统元年,由于京、通仓粮“粮米充溢”,正月时,朝廷下令:“官吏旗校予给本年二月、三月俸粮俱于通州五卫仓关支”。不仅是中央各衙门官吏,宛平、大兴县所属官吏也是月粮,也是“于京仓、通州仓关支”。地方官吏的禄米则从地方常平仓中支给。
明朝仓储粮另一重要用途是救灾。以仓储救灾的办法,主要是两条。一是有偿借贷;二是无偿赈济。这两种办法,明朝都经常实行。如洪武十五年八月,苏州府嘉定县民饥,朱元璋“命发官廪米二万八千一百二十石贷之”。二十六年,湖广德安府孝感县民饥,地方官奏请将该预备仓粮1.1万石贷民。明太祖为此降旨说:救灾要先报告朝廷,饥民早已饿死,应“先发仓廪以贷民,然后奏闻”。有明一代,最受史家称颂的赈灾人物是正统年间巡抚河南、山西的行在兵部左侍郎于谦。当时,两行省各有在仓预备粮数百万石。于谦动用这批预备粮放贷赈饥。办法是:“每岁三月初,令州县记其缺食之家,申达布按二司,斟酌得宜,方令支给。其所给者,大口月三斗,小口半之。至五月蚕、麦既收,随即住支,仍将所给之数,申报上司及户部,俟秋成抵斗偿官。终岁仍报所偿之数。果有贫乏,及笃废老疾不能偿者,官为设法补完,毋损原数……”这一赈灾办法颇严密细致。当然,官府放贷,有时还收取利息。如正统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预备仓粮供饥民,每米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利率高达一倍,不过还贷期没有规定具体时日。明朝对受灾饥民,也经常无偿赈济。永乐十年四月,山东莱州等府,明成祖命户部选官发粟58.38万石赈之。除了上述有偿借贷与无偿赈济之外,有时还采取用仓储粮煮粥赈济的方法。
仓储粮的第三个用途是平粜。这是以仓储赈、贷饥民政策的补充。如成化七年,明朝曾以京通二仓“三十万石仓储粮平粜”。正德十二年,明朝又以京通二仓粮“减价出粜四十万石”。实行平粜还可以平抑因灾荒而导致上涨的市场粮价。成化七年,兵部尚书彭时指出,时京师米贵,“实由今年畿甸水荒无收,军船运数欠少,皆来籴买,而商贾米船亦恐河冻,少有至者,所以米价日贵一日,军民所仰者,惟官粮而已”。因此,他建议发京通二仓米50万石,平价粜之。宪宗同意,施行的结果,“人心喜悦,米价顿减”。这种为平抑粮价而平粜的措施,明王朝不时实行。它还可以使仓储粮出陈更新,也是为保证仓储粮质量的好办法。
仓储第四个用途是,可以通过调拨、调剂各地粮食供应余缺。明王朝幅员辽阔,各地粮食产量悬殊很大,人口分布又不平均,粮食消费不平衡,或有余,或缺粮。如北京是政治经济中心,粮食消费多,明王朝唯恐这里储粮不丰。而南京因永乐迁都,其政治地位大变,官员与驻军减少,储粮有余。嘉靖三十七年,这里“四门守卫官军仓粮见存八年之积,置之无用”。而另一些地区特别是边镇陈重兵,而又地瘠民贫;还有一些地区遇上严重自然灾害。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短期或长期缺粮,这就必须从有余粮地区调拨粮仓储粮。有明一代,通过调拨仓储粮调剂余缺的史实甚多。如宣德二年五月,因宣府诸卫军饷不足,调昌平县山口仓余粮22万石给之。弘治七年,苏松嘉湖等处水灾,这些地区原运赴北京漕粮不足原额,明朝遂将北直隶、山东、河南原岁运宣府、大同近50万石粮改运京仓等等。
明朝粮储的多方面用途,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后果。作为军粮和官俸储备,有力保证明朝的军事力量与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转。“安边之宜,要在积谷。《军志》曰,虽有石城千仞,汤池百步,无粟不能守也”。这是明人对军储重要性的认识。永乐二十年,明成祖亲征阿鲁台时,凡前后动用驴34万头,车177573辆,挽车民夫235146人,运粮30万石,并出塞分贮。调动如此多的粮食北征,当然要依赖于平日粮储。粮储有无及多寡,还关系到社会的安与乱。嘉靖时靳学颜曾说:“……臣固视之熟矣。(江北)八府遭歉则走山东。山东遭歉则走江北……每郡得谷十万(石)焉,犹可塞转徙者之望。设不满万(石)焉,真寒心哉。”显然,明代粮储及其多种用途产生了良好军事、政治和经济效应。
五、明代仓储制度损弛
明朝的粮食仓储制度,虽然对明王朝社会安定和政权巩固起过积极作用,但是,从宜德以来,粮食的仓储制度就逐步损弛。
仓储制度的损弛,首先是地方粮仓开始。洪武年间,明太祖虽令各地遍设预备仓,但因地方官对预备仓的设置不予重视。预备仓设置并没有遍及全国各州县。宣德四年,吏部听选官欧阳齐说,“洪武中于各州县置仓积粟,今各仓多废。一遇荒歉,民无所望”。七年,湖广御史朱鉴也说:“今各处有司,以(预备仓)为不急之务,仓厥废弛,谷散不收。”正统十年六月,陕西右都御史陈镒说:“陕西民饥,按月发粟赈济,缘仓廪积储十空八九。”降至成化时期,地方粮食仓储废弛已带有普遍性。二年,吏部尚书李贤奔丧还家,以其目击情形向皇帝报告说“河南诸郡频年水旱,民流移饿死者不可胜计,其未流者,仓廪空虚,无所仰给”。十八年三月,南京六科给事中刘玑、南京十三道监密御史李珊分别报告说:“凤阳卫所久缺军粮,苏、松、常、镇义仓亦皆有名无实。”
弘治前后,粮食仓储制度的损弛,已涉及到边镇军事要地。嘉靖时曾任吏部尚书的李承勋说:“弘治以前,每边在仓粮料,皆百万以上,陈陈相因”。而正德以后“费用俱尽,各镇仓廪皆空,宣(府)大(同)、辽东、延绥、宁夏为甚,而甘肃为尤甚”。弘治十三年五月,监察御史戈福言:“各边仓厥,十空六七。”降至嘉靖年间,军兵因仓储缺粮而粮饷供给不足的问题更加严重。嘉靖时,曾任兵部职方郎的魏焕说:“况蓟州仓,每岁所入仅足终岁之用,而密云,昌平二仓尤为空乏,各军有至三四月不得支粮者。”大学士桂萼指出,西北地区:“……以致仓廪空虚,各卫官军,每一年之间,名为月米十二石,止得实五六石,其余每月支银柒钱。且如肃州一钱白银,止买米三升,支银七钱,才买二斗一升,军士焉得不贫。”
明中央政府对于京仓、通州仓粮储的危机感,始正德年间。历代统治者把粮储视为关系国家安危的“大命”,最理想的是国有九年仓储,而最低的保险系数是三年仓储,所谓“国无三年之积,国非其国”。可是,降至正德年间“通计京通二仓,仅二年之积”。据正德十五年八月,户科给事中曹怀报告,“京、通三仓实在米仅六百余万石,不足二年之用”。嘉靖四年,兵部尚书李钺说:“见今京、通二仓,俱无三年之积……京师根本重地,而仓廪空虚,一至于此。”万历四十六年,总督仓场户部张问达更具体地指出京仓空虚情况:“京仓每年支放应二百三十余万石,见在五百八十六万一千五百余石,仅有二年之积。通仓每年支放七十二万石,见在三十六万五千八百余石,不过半年之储。”粮仓空虚,是粮储制度损弛的集中表现。可以说,降至明万历末年,除了个别人少地多而政局又相对稳定的地区外,明朝中央粮储吃紧,地方粮储已废弛。
明朝仓储减少,粮储制度损弛,其原因是多方面。如管理粮仓的官吏贪污中饱。如监督仓储的内官倚势科敛。如地方官渎职,仓厥不修。等等。这一切都破坏粮储的成规,导致粮储制度的破坏。但是,上述几种原因,都只是从局部导致粮储制度的损弛,导致粮储制度损弛的根本原因是人仓的粮源减少。而入仓税粮减少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大量实物税粮食折银征收。
明朝粮储主要来源是农业税中的实物税粮食。但是,基于多种原因,明朝批准将实物税粮折银征收。明政府有时还因运输问题而将起运税粮折银征收。天顺以后,额定漕船11770艘,每艘载正耗米472石。正德六年,刘六、刘七起义进攻济宁,焚漕船1200艘,加上其他原因,正德八年漕船缺少3200艘。所以,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缙要求暂时折银征漕粮96万石,以省雇船费用,户部批准60万石,分派给浙江及灾伤地区征收。为了鼓励和稳定农民对抛荒地的耕垦,明政府还经常对承种荒田的税粮采取折征政策。如弘治二年,陕西逃民8.7万余户,地方官招徕5万户,将荒田给民耕垦:“原粮一石,岁暂收银一钱。”明朝亦曾批准松江抛荒田每粮一石折收银二钱。实物粮折银征收,最经常,数量也最多的是逋赋。逋赋折银征收明初以来已成定例。早在洪武三十年,明太祖就命令户部:“凡天下积年逋赋。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绢布金银等物,以免民转运之劳。尔百司一如朕命,毋怠。”从此,逋赋折征银有祖例可援。在多数情况下,逋赋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粮食减产造成的。因此,明政府经常对灾区实行田赋折征,尤其是弘治以后更形成惯例。弘治四年江南水旱相继,明朝批准巡抚南直隶都御史侣钟奏请,将苏州、湖州二府当年兑运粮50万石折银征收。降至嘉靖,因灾荒而折银的税粮数目更大。嘉靖八年折征兑运米170万石,十年折征210万石,十二年折征100万石,十四年折征150万石,“无岁不有灾伤,则无岁不有折兑。此其因灾伤而折兑者,常例也”。因而导致如上所述的隆庆以降,有时每年输京粮只有200多万石。这里必须指出,所谓大量逋赋折银,不单纯是实物税折成货币税问题,也不仅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它是明中叶以降社会深刻矛盾的反映,众所周知,明中叶以降,一方面是土地高度集中,缙绅、权贵广占顷亩,另方面却在优免赋役之外,又施展种种鬼蜮伎俩,逃避应纳应服的赋役。从而使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加重了赋税负担。土地集中,赋役不均,逼使农民纷纷逃亡,其后果是社会生产力遭破坏。人祸导致天灾,天灾又导致税源减少,从而使粮储受到严重影响。可以这样说,明朝粮储制度的损弛,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矛盾逐步激化的结果。(节选自《明史研究论丛》,2018年)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编辑: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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