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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资讯 | PV-info
近日【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广东、福建多地分布式光伏从业者陆续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电话通知,要求企业就已享受的 “三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据反馈情况,当地税务部门认为只有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的光伏项目才符合优惠条件,而当前行业普遍实行的 “备案” 文件不予认可。
这一要求让长期按备案制运营的光伏企业陷入政策困惑。
光伏资讯搜寻发现,税务部门的执法依据可追溯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
该文件明确将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纳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为光伏企业享受 “三免三减半” 政策设定了 “核准” 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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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个所谓的“核准”与“备案”究竟差在了哪里?
下面简单总结一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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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情况是光伏行业的项目管理模式历经三次重大调整,光伏项目,尤其是分布式光伏早已经实行“备案制”。
2013 年,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由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2017 年,《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能源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022 年,《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将集中式光伏电站也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冲突点在于,光伏项目这些年一直是执行备案制,但是目前部分广东、福建地区税务部门说法是这种备案证明,不等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不符合2008年116号文,要求提供核准文件,对备案文件不予认可。
“三免三减半” 并非普通税收优惠,对光伏行业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具体内容为 —— 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到第三年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光伏项目属于典型的 “重资产、长周期” 投资,前期投入大、回收周期长,“三免三减半” 政策能有效降低企业前期税负、缓解现金流压力,是保障项目盈利空间的重要支撑。
若该优惠无法正常享受,不仅会导致企业前期利润大幅缩水,还可能影响后续投资积极性,对行业发展造成显著冲击。
20251105: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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