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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小偷小摸成习惯
只要有“便宜占”,手速“杠杠的”
殊不知“偷”得快
警察“抓”得也快
案件回顾(
一
近日
古蔺县公安局大村派出所
迅速侦破一起盗窃案
抓获一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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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罗某趁受害人李先生未在家中时
从李先生家靠猪圈一侧门进入卧室
将衣柜皮包中14400元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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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记录犯罪嫌疑人作案踪迹
通过监控民警一眼认出犯罪嫌疑人
ps:此人为惯偷,有八次前科
民警立即进行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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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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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指认剩余现金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
已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
案件回顾(二)
同月
大村派出所查处5名盗窃违法行为人
以实际行动护航辖区经济产业
经查
刘某某一行5人在明知
猕猴桃园区的猕猴桃及魔芋
系他人种植的情况下
到猕猴桃园区内
盗窃猕猴桃、魔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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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盗窃猕猴桃、魔芋装车
准备运走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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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车准备运走时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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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准备十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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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猕猴桃和魔芋
被盗猕猴桃共重224.15kg
被盗魔芋共重33.5kg
猕猴桃和魔芋总价值约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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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我局已对刘某某一行5人
分别处以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不要心存侥幸
任何违法行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古蔺公安
护蔺平安
来源丨平安古蔺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丨平安古蔺新媒体工作室
校对丨田野
审核丨易勇
“兔子啃了窝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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