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收到A传来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大败亏输,就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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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说法官黄晴判的有问题。判的还真没问题。
但本不至于这么个结果的。
A当初找我,是因其他事。我是偶然知道她被人起诉了这么个案子。A委托了律师。我就没有过问。谁办事,谁负责。
也不知当时这案子进行到什么环节了,10月25日,A找我,说律师没写答辩状,叫我代写一份。
A耿耿于怀的是,对方租赁给她的是工业厂房,而她是商业用途。
我推敲后,认为即使对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规划用途,把工业厂房租作商用,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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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合同有效)
所以我代拟的答辩状核心观点,是租赁物存在重大瑕疵,对方没有如实告知用途限制和审批障碍,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而最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应解除合同并各负违约责任(A也存在疏于审查的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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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合同解除)
那么,双方都违约,而都主张违约金,5万元违约金可以对抵掉。合同解除虽不具追溯力,但解除后占有使用费(自7月18日算起,预计至11月30日止)的计算,也有望据实调整,参照工业厂房租金价格而非商业物业租金价格,大致可省下7.33万元。装修损失也可根据双方过错情况进行分摊(可能比较麻烦,需评估)。此外,A有10万元租金付过了,但不知何故,遗漏没提交流水。
这样,哪怕装修损失分摊这块不考虑,都至少可以省掉22.33万元;而不是大败亏输,对方的租金、占有使用费诉请都被支持,A一下被判支付546662.86万元(含一个月占有使用费)。
收到落款11月6日的判决书后,进行回溯,才知我10月29日清早交付答辩状当时,已是案件审理尾声阶段,律师11月4日才改为代理词交寄出去,根本来不及发挥作用。
A要上诉。律师在答辩状演变的代理词基础上,写了上诉状。A给我看了。我更火大。这上诉状升级为主张合同无效。A还说,这是某某资深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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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规划用途,仅是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以这作为理由去主张合同无效,不是白花上万元上诉费吗?
既然A迷信专家,一定要主张合同无效。帮人帮到底,我就再想办法,另起炉灶重写上诉状吧。
想了两点:
一、注意到对方租给A开办月子中心的工业厂房,是在5层。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要求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地下及半地下。月子中心则是结合旅馆建筑、托儿所建筑、医疗建筑的较高要求确定防火设计要求。这么要求的根源,则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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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违反强制性国标,一般是要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
二、月子中心,属于《消防法》第73条第4项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4条规定:“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1)属于《消防法》第11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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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绞尽脑汁了。
但A看后怎么说呢?一,月子中心开在高层的多了去了。这不是个事儿,别拿这个说事。二,月子中心不算人员密集场所。
我也彻底无语了。
此外,我建议慎重起见,主张合同无效风险偏高,不妨补个备选主张:即使不按合同无效论,也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应合同解除并各负违约责任。
A不认同。说法院哪会让你备补什么理由?(其实,上诉请求不可超出原审诉请范围,上诉理由却无妨变更,并且只要法庭辩论结束之前,都可变更)。
我本准备了一些支持主张的类案裁判文书,看她这么个态度,也懒得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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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败诉,是有原因的。得尊重她人选择和命运。这是没办法的事。我不是律师。也就不咸吃萝卜淡操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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