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的终结程序分为办理、复查和复核三个步骤。当信访事项正式进入信访程序后,经过有关部门的处理、复查和复核,该事项即告终结。此后,如果信访人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有关部门将不再受理。由此可见,复查复核处于信访终结程序的末端,承担着拾遗补缺的功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救济机制。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复查复核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行为。信访人如果对已受理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有关部门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审查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最终作出裁决。随着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深入推进,复查复核逐渐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救济机制。它既不同于行政复议,也区别于司法诉讼,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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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践中,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运行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信访事项进入复查复核程序存在一定困难,大多数的申请会因为未依法分类被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另一方面,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不清,导致合理的信访事项即便复核后仍久拖不决。此外,由于复查复核机关并不是诉求的直接关联方,在审查案件事实或调查相关部门行为时常常受到限制,严重制约了该机制的功能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加强信访复查复核机构的建设并明确其权责。一个可行的方案是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例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该机构可以作为政府下设的常设机构,其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信访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具体而言,在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后,该机构首先审查申请是否应当予以受理。如果受理,则根据申请内容将事项转交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具体审查;如果不予受理,则需向信访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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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立统一的复查复核审查部门,可以对信访事项进行整体梳理,并促使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到复查复核工作中。这种协作机制有助于缓解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内容复杂、难以解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可以在统一组织下,协调多部门配合,实现快速高效的问题解决,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它还能有效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进一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为了充分发挥复查复核机制在维护信访秩序、化解信访矛盾和监督职能部门方面的作用,还需赋予复查复核常设机构必要的职能,包括建议权、调查权和责任追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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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权:复查复核机关可就信访事项中反映出的政策问题向上级部门提出完善建议;
调查权:复查复核机关有权就事项内容、事实认定及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开展独立调查,且调查过程不受其他单位干预;
责任追究权:对复查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复查复核机关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障复查复核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还能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减少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最终推动信访复查复核机制更加完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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