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心理是人之常情,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当事人在被刑事立案、被抓获甚至被判决有罪之前,都可能存在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幻想,总认为刑事责任落不到自己头上,直到屡屡碰壁,幻想破灭。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侥幸心理来源有三个方面:对人的过度信任、对取证难度的自信和对案发概率低的自信。
(一)对人的过度信任
当事人侥幸心理,首先来源于对人的过度信任,既有对涉案人员不会作出不利于他的证词的自信,也有对朋友们“摆平”案件能力的信任。如部分当事人在配合办案机关处理过程中找了朋友帮忙,认为案件可以“摆平”,刑事危机就会消除。
例如,林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林某实际控制经营的××药业有限公司在与××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异地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发,办案机关顺藤摸瓜,让林某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林某及××药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林某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调查,并积极退缴税款1600多万元。其间林某也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朋友沟通,得到结论是只要林某积极补缴税款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林某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认为接受行政处罚就可了结该案,不会有刑事危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他没有积极地辩解;在行政处罚后,也没有密切关注是否会涉及刑事案件,没有及时采取自首等止损措施。最终,半年后异地办案机关将林某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由抓获归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中,林某从行政调查开始就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进行有效的辩解,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也就很难提出有效的辩解;林某也没有及时投案,争取自首情节,错失了机会。
律师提出林某在行政调查阶段就已经自首,且在刑事立案前已经退缴全部税款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明确表示,自首不成立、犯罪中止亦不成立,林某是主犯,没有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
林某无法接受,认罪但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林某不服,委托家属四处寻找更资深的律师为他进行二审辩护。
本案中,由于林某起初对刑事危机处理不当,二审辩护也将面临困境。
(二)对取证难度的自信
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搜集难度足够自信,认为办案机关不可能找到某些关键证据,导致案件“死无对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而幻想能逃避刑事责任。
例如,詹某涉嫌受贿罪案:
詹某作为某地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中收受张某的贿赂,配合张某以虚假的材料骗取相关部门的临时用地批复和临时建筑许可,张某据此在相关地块上建设厂房用于出租牟利。张某和詹某约定,詹某享有相关厂房收益的30%干股。厂房出租后,张某向詹某分红40万元。在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日常检查过程中,为了规避检查,张某还向詹某陆续贿送各种财物合计价值100多万元。后张某的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张某搬迁厂房、复耕复垦,由于搬迁引发各方纠纷,而詹某又无法继续帮助张某延长临时用地期限,最终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搬迁、强制复耕复垦措施,张某也被办案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刑事拘留。
詹某作为国土部门经手的工作人员,是该案的重要证人,办案机关已经找詹某调查询问,詹某表示自己的工作合法合规,对张某使用虚假材料骗取用地审批手续不知情,他没有收受贿赂。办案机关几次找到詹某询问,詹某均否认犯罪,且正常上班。詹某认为其巧妙处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不会被发现,可以侥幸过关。
然而,詹某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在被羁押期间已经如实供述詹某向其索要贿赂,包括两人口头约定干股、分红40多万元以及日常贿送价值100多万元财物的全部事实。最终,在张某被羁押4个月后,当地办案机关就对詹某采取留置措施,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该案中,詹某认为张某系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行贿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张某应该不至于继续主动供述行贿的事实,增加他自己的罪名;而且,行贿罪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更重,张某不至于主动供述更严重的犯罪事实。因此,詹某认为,只要他自己拒不供认,办案机关应该无法获悉其收受贿赂的犯罪证据。
詹某的侥幸心理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对于贿赂犯罪的侦办过程缺乏经验,对其自己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作用过于乐观,对张某面对调查时如实供述的可能性缺乏足够认识,对办案机关的调查力度认识不足,也高估了张某的心理素质,错误预判了张某在面对调查时的表现和选择等。总之,多方面原因让詹某产生侥幸心理,直到被留置前,他都还幻想能幸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错失了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重要机会。
(三)对案发概率低的自信
不少当事人习惯认为,世界这么大,违法犯罪的人那么多,和自己做同样事情的人也很多,自己的犯罪手法又这么隐蔽,被抓到的概率不高,应该不会案发,因此没有妥善处理刑事危机,甚至还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曾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曾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侥幸心理来源于他对案发概率低的过度自信。讯问笔录中,曾某解释他实施犯罪的心态,他始终认为风险没有那么大,不至于会案发被抓。
问:你可知道你这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的?
答:当时在交易时,对方对我说过是不合法的,属于倒卖公民的个人信息,还要躲开办案机关的侦查。
问:既然你知道上述的情况是不合法的,为何还要继续做?
答:当时对方说风险不大,我看见有钱赚,觉得风险也不大,不至于被抓,便没有过多考虑这些事情。
又如,隆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
讯问笔录显示,隆某解释他参与涉案行为的原因,是想着“应该问题不大”,不至于被抓,所以就介绍制毒者去购买制毒原料。
问:为什么你明知×××是做毒品的,还介绍他买盐酸羟亚胺?
答:是我自己的法律意识太差,我当时想我只是介绍他们认识而已,交易是他们自己去的,我也没从中赚钱,问题应该不大,不至于会案发被抓。另外,他们如果制造毒品,肯定就要买我的那些二、三类化工品做配料,这样我就又可以多做生意。
问:为何明知盐酸羟亚胺人家是用来制造毒品的,还要去从中介绍他人交易呢?
答:我也是抱着侥幸心理,自己想不至于抓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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