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贾鲁河治理竣工8年欠款千万,民企之痛难掩政绩光环!
近年来,政府单位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问题日益凸显,如同一块巨石压在民营经济的胸口,成为制约其发展、扰乱市场秩序、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以河南中牟县贾鲁河(万三路桥-农科所桥)生态治理、园建提升工程(一期)项目为例,该项目竣工验收八年之久,却因一千多万元工程款迟迟未付清,参与其中的民营企业深陷生存困境,企业创新与扩张计划被迫搁置,市场活力被严重削弱。
这种拖欠行为,不仅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更如同在政府公信力的墙上凿出裂痕,引发公众对行政效能的质疑与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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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新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2016年该公司从中牟县政府中标贾鲁河(万三路桥-农科所桥)生态治理、园建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双方就该项目签订了《施
工合同书》,该项目工程于2016年12月21日开工,2017年4月26日竣工,该工程现在项目全部验收并审计完成。经县政府及其单方聘请的造价咨询公司确认,工程项目的结算金额为17300906.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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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施工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支付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以验收报告为基准日,三个月内拨付项目合同价30%的价款;第二年同期,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以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拨付剩余金额的50%;第三年同期拨付剩余价款”截至目前,项目保修期以及合同付款期限均已届满,工程质量均满足要求,中牟县仅支付了6353692元,尚欠付该公司工程款本金 10947214.93元及逾期支付利息5533817.15元,(以10947214.9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2年9月24日暂计算至2025年7月1日),欠款金额暂合计为16481032.08元。
值得一说的是,与河南新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单位为中牟县都市区现代水城工程建设管理局,该局已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以此“中牟县都市区现代水城工程建设管理局”,“中牟县都市区”的继承单位不明,故依照民法典第九十八条应由“中牟县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中牟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2017年8月由中牟县税务局发布的”中牟县贾鲁河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情况”中显示:“该工程建成后将使我县生态水域面积、湿地面积不断扩大,城区防洪除涝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大大提升了城市防汛减灾能力;通过河岸护砌和河道、地被绿化工程,区域小气候得到了进一步调节,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净化,地下水资源也得到了进一步补充和循环,从而保证了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基本实现了“水源优、河湖通、流水清、沿岸美”的目标。为中牟都市型田园城市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生态基础保障,形成独特的景观资源,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良的休闲娱乐环境,进一步改善了群众生活环境的同时提升周边土地价值,真正打造成我县的一条‘金腰带’”。
由此可见,该工程为市民提供了一个优良的娱乐休闲环境,也改善了群众的生活环境,同时也提高了周边土地价值,当然最为值得一提的是,该工程项目成为了中牟县的一条“金腰带”,严格地说,该工程成为了当地突出的政绩工程之一。
中牟县“面子、里子”都有了,反而是身为该项目的施工方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这是一种“悲哀”,直白地讲,这就是政绩工程的光环掩盖施工企业的实际困境的真实写照。
政府单位拖欠民企工程款,实则是市场秩序与政府公信力的双重考验:它像一场无声的飓风,吹乱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节奏,让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飙升、创新动力枯竭;又似一记重锤,敲碎了公众对政府履行承诺的信任,加剧了社会矛盾与不安。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国家要求各地积极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并出台专项政策推动清欠工作。目前,部分地方已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建立台账、限期整改等措施,为民营企业注入资金活水,缓解了燃眉之急。
然而,一些地方仍存在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的现象,清欠进展如蜗牛爬行,甚至出现“边清边欠”的恶性循环,这一现状警示我们,解决拖欠账款问题需持续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如春风化雨般落地生根,为民营经济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中牟县贾鲁河(万三路桥-农科所桥)生态治理、园建提升工程(一期)项目,自完工、验收及审计流程完结已逾八年,却仍拖欠千万工程款。
这一长期拖欠行为,不仅是对政务诚信的严重打击,更直接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每年产生的高额利息累积,实则是以国家财产为代价的隐性损失,亟待通过强化清欠机制予以解决。
(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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