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老板野猪的战友阿桂聊起一件事,在一次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活动时,按照维保月度“抽查比例”,没有对月度维保方案计划范围外的感烟探测器吹测,很不巧被行政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中一个探测器故障,而在该月的检测报告中并未体现,被认为“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活动”,或因与实际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报告”。
后经提供维保计划、现场测试影像、记录等材料佐证,加上及时清洗探头并恢复完好。阿桂说,此事还好及时解释未立案,不然认定为“出具虚假报告”,就不是惊出一身冷汗那么简单了。
经常被行政处罚的朋友可能都很清楚,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是条非常敏感、宽泛的条款,稍不留神就会触碰其红线,尤其是“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款项。而在消防维保现实中,因“抽查比例”确定的范围,触碰法律红线也是常见的事,这是否需业内同行重视呢?
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25201-2010)附录G有关定期保养的规定,“抽查比例”机制在实际操作中运营而生,目的是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风险分级、科学抽样,优化配置维保资源,平衡维护效率与成本,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一、什么是消防设施维保“抽查比例”?
消防设施维保抽查比例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维护保养活动中,如年度、月度以及季度检查,对同类型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功能测试的数量占该类型设施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不同类型设施有不同的最低抽查比例 。
二、 如何预判或避免违法行为?
在消防设施维保工作中,因“抽查比例”出现的“漏检”等引发的合规风险需重视,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言,该如何 预判和避免因此产生的违法行为 呢?
1、依法依规,合理安排抽查
维保周期履约开始制定方案时,按照维保内容的各类消防设施的周期检查、功能测试频次, 制定详细的检查、测试计划,详细载明各类消防设施的检查、功能测试时间,整个周期符合全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一次的要求。
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采取“一项目一计划”措施, 明确各类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功能测试标准及附录G所规定的具体抽查比例与实施时间,按年检、季检、月检的抽查比例要求,分类纳入各建筑、楼层或部位的检查进度表,实行量化管理,每次维保活动按照进度表开展活动,避免出现真正的“漏检”。如对于要求“每月抽样比例不低于25%”的火灾探测器,将其均匀分布于月度检查计划中。
2、 现场操作,形成 履职闭环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该条文不仅仅是对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要求,而 现实中,该条 更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我保护的法律保障。
现场操作时,根据检查、测试、维修与保养活动流程或规程,以书面或影像电子等留痕记录方式,记录涵盖检查日期、具体部位、设施编号、抽查比例、测试方法、发现问题、处理措施、执行人员及确认人员签名等。同时,对维保活动中的影像、现场记录等资料妥善存档、备查,能够清晰、连贯地还原执业过程,从而形成完整的全过程真实记录。
3、质量管理,明确各方预期
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而言,质量管理可有效降低报告合规性问题,依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25201-2010)附录G“照葫芦画瓢”是基本操作,基于此,固化机构内部有关消防维保的操作手册、培训内容等,并通过定期培训确保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抽查比例”的执行规范。
同时,与委托方的合同中,服务内容中约定、细化维保依据、范围、周期、抽样方法与比例,明确双方在服务活动中的预期、责任边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误解与纠纷,从源头上降低合规风险。如常见投入使用多年的感烟探测器,产品防护罩仍未摘除,此类违法行为极易转嫁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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