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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在深圳的异地直管工程项目是否需预分企业所得税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广东省外的一家建筑企业,在深圳有建筑工程项目,该项目由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请问我公司在深圳的异地直管工程项目是否需要预分企业所得税?
答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10月3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异地企业在深圳有建筑工程项目,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你公司在深圳的异地直管工程项目,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 你公司在深圳的异地直管工程项目,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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