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黑行申666号
案件基本信息
1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
陈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
某社保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2
案件由来
陈某因诉某社保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黑71行终940号行政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理由
1988年7月16日至1989年3月16日,经某劳动局调转至某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上班,工龄正当存在;
1989年3月16日至1994年3月15日停薪留职,与公司约定保证工籍并计算工龄;
1994年3月16日停薪留职期满至1996年7月,因公司不景气全员放假,公司注销后按要求进入新单位工作。
(2023)黑0127民初91号民事判决认定1988年7月16日至1996年7月16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此期间不计算工龄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查意见
1
制度依据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企业实行企业养老制度。
国务院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附件2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 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 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需结合职工档案转正定级表、工资表、调令等原始材料证明连续工龄。
2
本案分析
1988年7月16日至1994年3月15日 :陈某虽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但未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不符合连续工龄情形;
1994年3月15日至1996年7月16日 :陈某未实际参加企业工作。
某社保局根据陈某档案认定其连续工龄并无不当。
陈某提供的民事判决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与视同缴费不同,视同缴费需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不等同于视同缴费。
裁定结果
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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