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进展情况。
公告称,案件为一审判决,上诉期间,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为被告单位、上诉人。广州益海当庭提出上诉,广州益海与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2025年11月19日,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皖06刑初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判断被告单位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广州益海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公司认为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本文内容有删减,严谨原文请查阅2025-038号公告)
![]()
据悉,金龙鱼在西海岸新区和胶州均有旗下企业运营,胶州有益海嘉里(青岛)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西海岸有益海嘉里海世(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声明:上述内容疏漏难免,仅供有限参考,不支持以论据使用
可靠信源 中立呈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