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自己摔倒的
我根本没有撞到他
这事跟我没关系
我为什么要负责?”
2025年8月12日8时2分,九江市濂溪区居民潘某(男,34岁)驾驶赣GQ**16号小型轿车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兴业路变更车道时,未观察后方来车且未打方向灯,导致后方一辆二轮电动车避让不及摔倒在地。发生此次无接触事故后,潘某径直离开现场。而后,宿松交警部门多次联系潘某,潘某坚持“无碰撞即无责任”,拒不到案处理,案件处理一度停滞。
无奈之下,宿松交警与九江交警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办理本起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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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接到协作请求后,立即安排濂溪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张啸及民警蒋霖晓处理该案件。在多次联系中,潘某情绪抵触,反复强调“没有碰撞就没有责任”。
随后,民警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处理,一方面耐心倾听其诉求,另一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认定逻辑——“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不是以两车碰撞为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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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某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考虑到九江—宿松两地路途遥远,张啸与宿松警方通过远程协作办理相关手续,最终顺利完成事故后期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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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完结后,宿松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专程来到九江送上感谢信,对九江交警高效协作、为民解困的做法表示肯定。

案例来源:濂溪大队
编辑/黎袁
审核/石甜
核发/刘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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