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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统计了2025年1月-10月中基协跟全国各地证监局对于私募机构开出的罚单,其中明确指向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处罚案例就高达7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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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部分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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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控负责人处罚案例汇总
2025年1月-10月,小编共整理收集合规风控负责人被处罚案例共73个,其中来自中基协的处罚案例共有61个,占总处罚的84%;来自各地证监局的处罚案例共有12个,占总处罚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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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类型汇总
从处罚机构类型来看,今年以来被处罚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有34家,占总数的4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共有39家,占总数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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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及各地证监局处罚措施汇总
从处罚措施来看,中基协有61家私募机构被处罚,主要是以公开谴责为主,有41家私募机构的风控负责人被公开谴责,有15家私募机构的风控负责人被警告,有4家私募机构的风控负责人既被警告又被公开谴责,还有1家私募机构的风控负责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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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证监局的处罚措施主要以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为主,有8家私募机构的风控负责人被出具警示函,2家私募机构的风控负责人被监管谈话,1家私募机构的风控负责人被公开谴责,还有1家私募机构的合规风控负责人被免除,并要求推选出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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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处罚原因汇总
1.管理未备案产品
存在新增合伙人并且对外进行投资的情形,未向协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并持续管理该私募基金
2.推介材料不符合规定
推荐内容不符合信息披露办法及募集行为办法规则
3.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电话披露,未留痕
4.为他人挂靠注册资格提供便利
为非员工的20名人员,通过应知应会,获取基金从业资格
5.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
两份收入证明载明的内容存在冲突
6.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未遵守“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7.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8.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依靠投资者口述年收入超过50万
9.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材料。
适当性材料及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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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重点分析
1.管理未备案产品
处罚案件:
根据工商系统登记信息及法律意见书,上海丰*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期间,曾经担任上海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沓*)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上海沓*存在新增合伙人并且对外进行投资的情形。上海丰*未向协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并持续管理该私募基金。
相关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2.推介材料不符合规定。
处罚案件:
“长*一期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介绍了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目录(仅罗列目录条目)、基金管理人概况、基金托管人概况等内容,没有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披露信息。
北京唯*上述行为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3.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处罚案件:
2021年12月至2023年期间,上海浦*管理的基金产品存在关联交易: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上海浦*称其向投资者信息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方式为电话形式告知,没有留痕资料;上海浦*向协会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并未包含关联交易的内容。综上,上海浦*的信息披露材料未包含上述关联交易,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已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4.为他人挂靠注册资格提供便利。
处罚案件:
2024年7月至8月,玄*资产为20名员工举办“应知应会考核”,经查,该20名人员实际未在玄*资产任职,也未与玄*资产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玄*资产申请或者完成了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存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
5.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
处罚案件:
海*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2号基金”)为上海海*在管私募基金产品,“海*2号基金”于2021年8月在协会完成备案;经核“海*2号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材料,部分投资者的风险测评问卷问题选项均标注分值且附风险承受能力划分标准对照表,即存在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干扰行为,影响测试结果。
此外,投资者鲁某某既是上海海*在管私募基金产品海*白*兰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白*兰9号基金”)的投资者,又是上海海*在管私募基金产品海*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18号基金”)的投资者;鲁某某认购“白*兰9号基金”时提供的收入证明载明鲁某某系某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总经理,已在该单位工作两年;该份收入证明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9月。
鲁某某认购“海*18号基金”时提供的收入证明载明鲁某某系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已在该单位工作三年;该份收入证明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上述两份收入证明载明的内容存在冲突。协会检查过程中,上海海*未能提供材料证明已经合理审慎审查投资者相关情况。
上海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6.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处罚案件:
经查,红*民*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民*1号)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但是根据机构提供的银行流水,民*1号的相关投资运作未遵守前述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7.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处罚案件
根据伟*基金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欧*博自2010年4月至2019年5月任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2019年12月至今任总经理,并且在相关产品《投资法律文件会签表》中“总经理”处签字,但是欧*博至今仍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为伟*基金的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8.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处罚案件:
根据工商系统登记信息及法律根据北京红*自述,财*1号、金*7号、纳*7号、民*1号四只产品未审查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仅依靠投资者自述其年收入超50万作为评定合格投资者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9.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材料。
处罚案件:
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上海浦*法定代表人冯*娟称,浦*优*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9号)投资者刘某、王某等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因保管不当遗失;同时,优*9号的投资协议也因保管不当遗失。
上海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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